更新時間:2024-04-08 10:13:41作者:佚名
根據教育部《關于實施2024年重點大學招生專項計劃的通知》(教部[2024]2號),學校繼續實施2024年重點大學招生專項計劃。
一、招生對象
高校專??項項目繼續面向農村和貧困地區,招收勤奮、品學兼優的農村學生。 具體實施區域由有關省(區、市)確定。 申請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2024年統一高考報名條件;
2、本人及父親、母親或法定監護人的戶口登記地在實施地區農村地區,且本人連續持有當地戶籍3年以上;
3、本人已連續三年在戶籍縣城高中就讀并實際就讀。
二、招生計劃
2024年,學校普通高校專項計劃招生人數不低于學校招生計劃(具體以教育部為準)的2%,招生科目為理工科或綜合類改革。
擬錄取專業包括:
職稱
綜合改革省份
選修科目要求
地質學、地質工程、土木工程、安全工程、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材料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地理信息科學、軟件工程、水文水資源工程、環境工程、地下水科學與工程、地質類、地球物理學、勘探技術與工程、海洋科學、測繪工程、數學與應用數學
物理+化學
報名完成后,學校將根據各省(市、區)資格審查和學校初審情況,根據合格分配情況,綜合確定各省(市、區)的省級和專業招生計劃。各省的候選人和職業意向。 該方案將在各省填報申請前通過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本科招生網站公布2024年北京電子科技學院錄取分數線(2024各省份錄取分數線及位次排名),并報省招生考試機構備案。
3. 注冊流程
4月8日00:00至4月26日00:00,考生在學校特色項目報名系統(網址:)申請報名,按要求實名注冊,填寫各類申請信息,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并完成填充。 請自行下載打印報名表,按要求簽名蓋章后掃描上傳至報名系統。
上傳的材料包括:
1.中國地質大學(北京)2024年高等教育專項招生申請表。 申請表由系統自動生成,包含高中學業成績(各科目成績要求必須填寫完整,無成績科目填寫“0”),需加蓋中學公章由中學負責人簽署并簽字; 原在校生或轉中學的考生,其高中成績還須加蓋原中學教務部門的公章; 500至1000字的個人陳述,主要包括社會經歷和個人理想、學習能力和學科特長、申請理由、入學后的設想;
2、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院特色專業中學推薦表(下載附件中的模板,請填寫中學并簽字蓋章);
3、高中時期學科專長證明材料(獲獎情況、科技創新研究經歷和成果等);
4、候選人及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本首頁、家庭主頁、個人頁掃描件。 其他證明材料無效。
本次注冊無需郵寄書面申請材料。 因此,考生在上傳申請材料掃描件(包括簽名蓋章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時,必須確保電子文件清晰可讀。 否則2024年北京電子科技學院錄取分數線(2024各省份錄取分數線及位次排名),將視為無效報名材料,學校不予審核。
4、資格審查
1.申請材料審核。 學校招生部門對考生上傳的申請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
2. 確定入選資格。 對在學生所在省(自治區、市)戶籍和學籍審核通過的考生,學校組織專家組對考生材料進行審核,綜合考慮高中學業成績、學術水平測試結果、綜合素質評估和學科專業知識來確定最佳候選人。 擬錄取名單將于2024年5月31日前在我校本科招生網和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公示,對公示無異議者,將有資格入選我校專項計劃對于學院和大學。
五、入學方式
符合我校特色專業選拔資格的考生,必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其錄取分數線不得低于所在省份本科生控制分數線。 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執行相應省份招生考試機構確定的相應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
對于高考改革省份的考生,考生的選修科目必須符合我校相應專業的選修科目要求。
考生需按照學生所在省份招生考試機構的相關規定填寫我校特色項目申請表。 我校將根據公布的省份、專業招生計劃,選拔成績達到學生所在省份一級水平的考生。 成績優秀的學生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錄取,并按照我校招生規定為擬錄取考生分配專業。 對于高校專科生源不足的省份,我校將按照教育部相關規定,將招生計劃轉移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自2023年起,往年被特殊項目錄取后放棄入學資格或退學的考生,不再具備申請特殊項目的資格。
六、監督機制
學校招生辦公室在招生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開展高校特色項目招生工作。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普通高校特色專業招生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包括初選名單、合格考生名單和錄取名單在學校本科招生網站和教育部陽光公示高考平臺,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考生及其所在高中應秉持誠信原則,嚴格按照程序申請和推薦。 所有材料必須真實。 考生偽造、涂改、篡改、偽造戶口、學籍等虛假個人信息,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視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其該次高考報名和錄取資格將被視為作弊。年將被取消。 同時,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文件辦理。 候選人所在中學必須將所有確認推薦候選人名單及相關材料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