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5-27 08:11:4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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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AMC開始追討績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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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不良資產頭條綜合
近來一段時間,金融行業經常被“降薪”的話題所照耀。尤其是多家中行還在中報中披露了向職員“追索扣回績效薪資”的相關內容,一度引起廣泛關注。這意味著,金融從業者若果工作干不好,不但面臨著裁員的壓力,也有或許被收回先前領取的績效薪資。金融機構此舉被稱之為“反向上訪”。
據悉裁判文書網發布北京農行向該行以前一位分行長“反向上訪”的細節、原委。緣由是該部長貸后管理不嚴支行行長崗位職責,致使大量逾期和不良借貸。
授信業務產生大量不良中行“反向上訪”71萬
裁定書顯示,2010年10月,鄭某入職上海中行上海支行。2017年11月,上海中行上海支行做出《關于對鄭某、王XX的處理決定》,決定免去鄭某濱海新城分行部長職務,職級暫定技術序列15級,脫崗清欠,調入支行資產清欠中心工作,脫崗清欠年限為半年,到期后支行將視清欠舉行狀況、挽回損失狀況確定下一步處理舉措。
其中“責任認定”部分載明:“鄭某明知......規避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對分行忙于管理,分行存量授信業務普遍存在貸前調查不到位、評估報告虛假、貸后管理未勤勉等問題,作為分行校長對上述問題負有管理責任。”
2021年6月,北京農行沈陽支行做出《關于予以鄭某解雇處分的決定》。該決定顯示:“鄭某,2010-2017年調任北京農行沈陽濱海新城分行負責人,其間內部管理不善,分行在貸前調查、貸后管理等環節嚴重違法,授信業務發生大量逾期、不良,給我行引起了較為嚴重的經濟損失,鄭某負有直接及管理責任。2017年11月脫崗清欠后無管戶業務,無顯著的實質性清欠實效。自2020年11月1日迄今,鄭某未依照我行規定按量缺勤,考勤記錄為曠工。”
隨后,北京農行沈陽支行對給鄭某領取的績效薪資進行100%追討,總計.42元。
法庭不支持中行兩次起訴
二審法官覺得,鄭某兼任北京農行濱海新城分行行常年間的直接及管理責任問題,北京農行沈陽支行已于2017年11月15日知曉相關問題并對其做出停職處理,隨后2021年6月30日對2013年至2016年其間領取的績效薪資追討時,已超出訴訟時效,對該行的仲裁懇求,二審法庭依法不予支持,駁回該行全部仲裁懇求。
二審裁定后,北京農行沈陽農行不服裁定,提起再審。終審法官覺得,此案爭議焦點為北京農行沈陽支行主張鄭某退還2013年至2016年績效薪資能夠支持。
在該案中,雙方簽署的《勞動協議》為固定租期勞動協議,協議時限自2015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21日。同時協議明晰解除勞動協議的條件包括了“(一)協議屆滿”而鄭某在2020年10月21日后,未在中行繼續工作,中行也未再向鄭某領取薪資,雙方勞動協議早已中止。”
終審法官強調,勞動協議中止7個多月后,烏魯木齊中行上海支行以鄭某曠工為因為2021年6月3日做出解雇決定,并據此主張雙方解除勞動協議是2021年6月,缺少依照。而在雙方中止勞動關系后,北京農行沈陽支行以《哈爾濱中行績效薪資延后支付及薪資追討扣回管理方法》對鄭某進行績效追討,欠缺根據,已超出訴訟時效。
綜上,一審法官覺得中行原告懇求不能創立,駁回原告,維持原判。這次裁定為終審判決。
金融機構“反向上訪”成常態
還有地方AMC績效扣回
盡管在本案中上海中行上海支行的“反向上訪”并未成功,但這主要是因為職工協議未及時續簽以及仲裁時效等問題,并非績效薪資追討扣回機制的“鍋”。
績效薪資追討扣回機制,是指金融企業的高管和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職員,在自身職責內無法盡心盡責,發生重大違規違法行為或導致重大風險損失的,金融企業除了可以止付未支付的部份或全部薪資,而且可以對早已領取的績效薪資給予追繳。
2010年,原保監會印發的《商業中行穩健薪資監管指引》第十六條規定:“商業中行應制訂績效薪資延后追討、扣回規定,如在規定時限內其初級管理人員和相關職員職責內的風險損失超常顯露,商業中行有權將相應時限內已領取的績效薪資全部追繳,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份。商業中行起草的績效薪資延后追討、扣回規定應同樣適用辭職人員。”
2021年1月,原銀銀監會公布《關于完善健全中行壽險機構績效薪資追討扣回模式的指導意見》,對績效薪資追討扣回模式進行逐步建立明晰,要求中行壽險機構按照風險顯露狀況追繳不當領取的績效薪資,加強薪資與風險承當的一致性。持續舉辦薪資延后支付狀況現場檢測和評估。
另外,2022年財政部也曾下發通告,指出金融企業必須制訂績效薪資追討扣回機制,并明晰適用于辭職和離休人員。
在新上市中行的2022年中報中,大多披露了績效薪資追討扣回機制的完善和推行狀況。諸如,招商中行在季報中披露稱,2022年該行對2876名職員執行績效薪資追討扣回,追討扣回績效薪資總總額5824億元。渤海中行也在季報中表示,2022年該行追討扣回370人績效薪資1760億元。
之外,績效追討機制在全省性AMC以及大部份地方AMC早已落實,其中四川資產全員結轉浮動薪資的30%-50%作為風險抵押金,延后兩年支付。業務即便投保支行行長崗位職責,全體高管和項目團隊即按風險敞口總額的3%倒扣個人薪資,截止現在早已有25人被倒扣薪資。
去年3月,原銀銀監會公布《銀行業壽險業建立公司整治五年行動取得顯著實效》。其中稱,截止現在,95%以上銀保機構已擬定并推行了績效薪資延后支付和追討扣回機制。非常是在一些高風險機構,相關機制在追究違法高管責任、挽回資產損失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諸如,四川5家城商行合并重組其間,對61名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追討扣回績效薪資3359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