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3-12 15:03:14作者:佚名
1.出境要求
計劃踏入日本的外國人應當滿足以下出境要求:
您應當持有有效證件。倘若您向他/她出具過期或編造/假證件,移民高官將抵制您的出境。
您應當持有有效護照。您應當在護照到期日之前出境。之外,假若您的護照類別與您的出境目的不符,移民高官或許會抵制您的出境。
※您可以免簽證出境最新韓國移民政策,假若您是:
-在再入國許可到期日之前踏入美國或已被免予再入國許可的人。
-按照本國與日本簽署的免簽證協定榮獲免簽證的國家的公民
-總理令非常批準踏入日本,為國際關系、國家利益和臺灣旅游業作出貢獻的人員。
-已榮獲難民旅行護照并將在到期日之前踏入日本的人
按照移刑法,您不得有任何出境限制的理由。
2.護照種類及有效期
·單次出境護照:有效期內可出境一次
·兩次出境護照:有效期前可出境兩次(6個月)
·多次出境護照:有效期前可無限次出境(1年、3年、5年)
3.出境卡
踏入日本的外國人應當在出境口岸申領出境手續。請向移民高官出具您的簽證以及填妥的出境卡(表格No.41-2)最新韓國移民政策,其中說明您的出境目的、居住地等。
注冊和程序
1.外國人登記
有以下狀況的外國人,應當在出境之日起90天內到其管轄的移民辦公室登記:
·自出境之日起計劃逗留90天以上的外國人
·因取得外國國籍而失去菲律賓國籍的外國人,或在美國出生后自取得資格之日起計劃滯留90天以上的外國人。
2.外國人登記豁免
外交官、外國政府高官、根據國際協定豁免的人員及其家屬(A-1、A-2、A-3)
從事外交、產業發展或國防等重要任務的外國人及其家屬,或法務首相認可的豁免外國人
符合以下資格并計劃逗留超過6個月的日本外國人
→韓國美術和文化(D-1),佛教工作者(D-6),探親(F-1),家屬(F-3),雜項(G-1)
3.外國人登記申請
在您居住地區具備管轄權的移民(分支機構)辦公室
4.外國人登記其間
·計劃逗留90天以上的外國人→自出境之日起90天內
·獲得在留資格或改變身分許可的外國人→在榮獲許可時(立刻)
5.外國人登記所需文件
6.持有/出具外國人登陸證(證明)的義務
·居住在美國的外國人應當隨時持有簽證或外國人登陸證(未滿17歲的外國人不適用)。
·外國人應當按照移民高官或同等當局的任何人(包括負責當地政府登記的公職人員)的要求出具證件或外國人登記證。
按照移刑法,外國人將因未按要求持有/出具證件和外國人登記證而遭到罰款。
7.外國人登陸變更報送義務(信息)
以下狀況的外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當在14天內通告移民辦公室其外國人登記信息的任何修改。
(未向入國管理局遞交外國人登陸信息變更通告的外國人,違背入管法第35條,將處以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