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5-10-03 11:11:46作者:佚名
中國新聞社香港四月二十四日電 臺灣消息:臺“內政部”二十二日宣布解除大陸同胞來臺探親、探病,以及奔喪等人士的停留期限規定。當前赴臺探親僅限直系親屬,且停留期限為三十天,今后將擴展至旁系親屬,停留期限亦延長至六十天。

臺島《中國時報》二十四日刊文稱,臺灣當局“內政部”部務會議于昨日完成審議,針對“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島地區許可辦法”的部分條款提出修訂方案。該修訂草案將提交“行政院會”進行最終確認。

依照更新的規定,大陸居民以探親為由赴臺,過去僅限臺島有二親等內血親的親屬,現在則放寬為有一親等內血親的親屬;過去是長期居住身份的人,現在可以是以親屬身份來臺或其子女經批準團聚,條件是懷孕滿七個月或生產、流產之后未滿兩個月;原先停留期限最多一個月,必要時可申請延期一次,但延期時間同樣不超過一個月,全年累計停留不超過兩個月,現在則改為停留期限同樣不超過兩個月且不允許延期,每年赴臺次數不得超過三次。

以探望生病親友或前往吊唁故人之理由來到臺灣地區的人員,原先僅限于在臺島地區有兩代以內直系血親,現已放寬為在臺島地區有三代以內直系血親。

辦理往來證件時,過去需要大陸居民先取得證件副本臺灣取消大陸赴臺旅客核檢,再赴港或澳換領正本,然后才能入境貝語網校,現在簡化為大陸居民可直接申請往來證件臺灣取消大陸赴臺旅客核檢,無需再經過香港或澳門的環節,不過臺灣居民若為臺島居民配偶首次來臺,或需要接受面談、按捺指紋,則必須通過指定機場或港口入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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