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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程學院2017年招生簡章
新浪教育 2021.05.2417:59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結合學校實際情況。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四川工程學院四川理工學院,國標代碼為10622,英文譯為Of&。
第三條 學校是四川省省屬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大學。 業務分布于惠東、營盤、黃陵、臨港四地,總部位于惠東。 惠東地址:四川省自貢市營盤匯興路學院街180號地址: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天華井路1號黃嶺地址:登官鎮學院路15號四川省自貢市巖灘區臨港地址:四川省宜賓臨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白塔路1號。
第四條 學校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和學士學位授予權。 向普通本科生、專科生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為四川工程學院,證書類型為普通高等教育文憑。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平選拔、公開透明,德智體美綜合評價、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大力推進“陽光學校”建設。工程”,為國家選拔優秀人才。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主管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七條 學校招生專業均為非師范專業。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學校招生章程,研究決定招生中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學校招生就業部是學校組織實施全日制本科、專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
第十條 學校紀委(監察室)負責對招生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參與和監督招生全過程,維護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學校招生生源計劃的編制,主要根據社會需求、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狀況以及各省(市、自治區)生源情況等。 由學校招生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報四川省。 報教育部、教育部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學校分地區、分專業的招生計劃以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教育部規定制定預約計劃,調整各地統一考試在線學生人數不平衡的情況。
第四章 錄取規則及辦法
第十四條 學校的招生工作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生監督”的招生制度。
第十五條 學校按照各省(市、自治區)招生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轉學比例。 如果學生申請平行志愿錄取,調整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5%以內。 對于申請順序自愿錄取的學生,調整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
第十六條 學校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自治區)規定的各項加分政策,以申請成績作為錄取和專業安置的主要依據。
第十七條 英語、翻譯、商務英語專業,考生使用的外語必須是英語。 其他專業對考生使用的外語沒有限制。 除日語、西班牙語專業外,考生入學后第一外語為英語。 。
第十八條 學校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嚴格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
第十九條 學校普通專業錄取規則:
1、學校普通專業錄取規則按照申請人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排列。 如果考生不能滿足所有專業偏好,服從專業調整的四川理工學院,將根據考生成績從高分向低分調整至按照其選擇無法填報的其他專業; 不服從重大調整的,將予以退出。
2、內蒙古自治區學校實行“1:1招生計劃內按專業排隊錄取”的制度。
第二十條 學校藝術體育專業招生規則:
1、學校根據各省(市、自治區)組織的藝術、體育專業考試成績進行招生(山東省音樂表演專業除外)。
2、學校藝術、體育類專業,在考生專業成績、文化成績均達到各省(市、自治區)控制線的基礎上,進入年級的考生中,優先考慮自愿者錄取時按照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排列。 如果專業成績相同,則按照文化成績錄取成績最高的學生。 部分省(市、自治區)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3、學校面向山東省招收音樂表演專業考生。 考生須取得其他院校音樂表演專業考試證書,文化成績達到山東省控制線后方可報考我校。 我校按照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錄取學生。
4、學校音樂表演專業鋼琴、器樂方向僅招收鋼琴、單簧管、薩克斯、二胡、小提琴考生。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進行全面審查。 復試不合格者,將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如有弄虛作假行為,一經發現,將被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其他
第二十二條 學生入學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和住宿費。 學校按照屬地化原則,按照四川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學雜費。 收費標準在每年公布招生計劃時公布。 如有變更,以四川省物價局批準為準。
第二十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及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學校招生信息可以通過以下途徑查詢:
1. 學校網站:;
2.招生就業辦公室網址:;
3.招生咨詢熱線:-,,(傳真)。
4、學校在招生就業部網站公布錄取結果。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開展招生工作。 學校紀委(監察室)投訴熱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和各省(市、自治區)招生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學校招生就業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