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2-12 10:10:00作者:佚名
以“凈化學術環境,規范學術行為,提高學位論文質量,維護我校辦學聲譽,倡導實事求是、堅持真理、學風嚴謹的優良風氣”為宗旨。為進一步加強我校研究生學術道德建設,培養研究生的學術誠信,有效實施對研究生學位論文的質量監控,加強學術規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教育部《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的意見》,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位論文是研究生學術水平與科研能力的綜合體現,其原創性及創新點是反映和保證研究生培養質量的關鍵。學位論文學術規范性檢測是加強學位論文質量監控,培養研究生學術創新意識和科研創新精神,使其恪守學術規范,保證學位論文質量的重要工作。
第二條 防止學術不端行為的產生采取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的原則,各培養單位要加強研究生學術規范教育常州大學研究生部,提高研究生自律意識;各級學位管理部門要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嚴格把關,加大檢查力度,堅決杜絕抄襲他人學術成果常州大學研究生部,剽竊他人學術觀點,偽造、篡改實驗數據與體系。
第三條 研究生導師要加強研究生學術規范的具體指導,加強研究生學位論文審查,培養研究生良好的學術品質,避免學術不端行為的發生,維護我校研究生教育的良好聲譽。對于所指導的研究生學位論文存在學術不端行為者,要提出嚴厲批評;由于導師失職或失察而出現研究生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視情節嚴重程度對導師采取通報、暫停招生、取消導師資格等處理。
第四條 學校采用“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對研究生學位論文進行學術規范檢測,結合研究生督導、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對論文進行書面審查。所有在我校申請學位(畢業)論文答辯的研究生須按本實施辦法規定接受學位論文學術規范檢測。
第二章 工作組織與實施
第五條 研究生學位論文學術規范行為檢測工作由學校、學院研究生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檢測工作采取抽查檢測的方式。
第六條 學術規范檢測對象為除目錄、致謝、參考文獻之外的學位論文主體部分,學校以檢測報告中“全文文字復制比”項比值為主要依據對檢測結果進行處理,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可結合檢測報告增加相應審查指標項。
第七條 抽查檢測。由學校在全校申請碩士學位的論文中抽取,抽查檢測論文的數量原則上不低于申請學位論文總數的10%。
第三章 違反學術規范的程度認定與處理辦法
第八條 本辦法所指違反學術規范行為是指在學位(學術)論文中抄襲他人已發表或未發表的作品原文、編造實驗數據以及在學位(學術)論文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見解或語言且不注明出處等行為。
引用他人的論著或觀點且注明出處,是指在論文中有明確的引用標記,并在文中腳注或文后參考文獻中詳細說明引用的作者、論著名稱、頁碼等內容,僅在論文的前言、參考文獻或論文感言中提及所引用的論著不屬于注明出處的情況。
第九條 抽查檢測結果的認定分導師、研究生培養單位(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學校三個層面,對認定結果的處理意見由學校統一規定,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可在此基礎上提出更嚴更高的要求,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后執行。
第十條 抽查檢測結果的認定及處理意見:研究生學位論文學術規范視情節可認定為:輕度抄襲行為、一般抄襲行為和嚴重抄襲行為。
1.“全文文字復制比”在10-30%之間,結合檢測報告內容,由督導或學院負責審查并認定學位論文涉嫌抄襲的程度和內涵,認定是否屬于輕度抄襲行為。
輕度抄襲行為的處理如下:
修改后答辯。如因此導致超期,后果由研究生本人承擔。
2.“全文文字復制比”在30-50%之間者:結合檢測報告內容,由督導或學院負責審查并認定學位論文涉嫌抄襲的程度和內涵,并認定是否屬于一般抄襲行為。
一般抄襲行為的處理如下:
延期半年至一年答辯。如因此導致超期,后果由研究生本人承擔。培養單位給予研究生導師通報批評。
3.“全文文字復制比”在50%及以上者屬嚴重抄襲行為。嚴重抄襲行為的處理如下:
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研究生導師暫停招生一年。
4.因抄襲被責令延期答辯的,在第二次申請過程中,再次有抄襲行為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同時取消研究生導師任職資格,二年內不能申請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一條 學位論文學術規范的處理決定由所屬培養單位負責及時告知學位申請人,學位申請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由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對于有充分證據證明處理決定存在問題的,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提出建議處理意見,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做最終審定。
第十二條 對學位論文學術規范檢測處理意見與學位論文評審處理意見出現的不同情況,從保證學位授予質量要求出發,實行從嚴原則。
第十三條 對已獲學位的學位論文中存在的學術不規范行為,按《常州大學研究生學術道德規范》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