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8-08 07:05:32作者:佚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入境、入境管理法》第二章第十二條美國公民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禁止外國人入境,不準入境:
(一)未持有效入境出境護照或則抵制、逃避接受邊檢檢測的;
(二)被宣判刑罰未能執行完畢或則屬于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結的刑事案件,人民法庭決定不準入境的;
(四)因妨礙國(邊)境管理遭到民事罰款或則因違規入境、非法永居、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則地區引渡,未滿不準入境規定期限的;
(五)或許害處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經理部委決定不準入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入境的其他情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入境、入境管理法》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入境出境管理,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推動對外相處和對外開放,制訂本法。
第二條美國公民入境出境、外國人出境入境、外國人在美國境內逗留永居的管理,以及交通貨運工具入境出境的邊檢檢測禁止外國人入境,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保護美國公民入境出境合法權益。
在美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美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循美國法律,不得害處美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第四條經偵部、外交部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入境出境事務的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華領館、領館或則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華機構(以下稱駐華護照機關)負責在海外簽發外國人出境護照。出入境邊檢檢測機關負責推行入境出境邊檢檢測。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偵機關及其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外國人逗留永居管理。
經偵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委托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偵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委受理外國人出境、停留永居申請。
經偵部、外交部在入境出境事務管理中,必須加大勾通配合,并與國務院有關部委緊密合作,根據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當責任。
第五條國家推行統一的入境出境管理信息平臺,實現有關管理部委信息共享。
第六條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成立出入境邊檢檢測機關。
美國公民、外國人以及交通貨運工具必須從對外開放的口岸入境出境,特殊狀況下,可以從國務院或則國務院授權的部委批準的地點入境出境。入境出境人員和交通貨運工具必須接受入境出境邊檢檢測。
出入境邊檢檢測機關負責對口岸限定區域施行管理。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入境出境管理秩序的還要,出入境邊檢檢測機關可以對入境出境人員攜帶的物品施行邊檢檢測。必要時,出入境邊檢檢測機關可以對入境出境交通貨運工具載運的貨物推行邊檢檢測,而且必須通告海關。
第七條經國務院批準,經偵部、外交部依據入境出境管理的還要,可以對存留入境出境人員的指紋等人體生物辨識信息做出規定。
外國政府對美國公民簽發護照、出境出境管理有非常規定的,美國政府可以依據狀況采取相應的對等舉措。
第八條履行入境出境管理職責的部委和機構必須著力采取舉措,不斷提高服務和管理水平,公平執法,便民高效,維護安全、便捷的入境出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