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7-03 20:05:33作者:佚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招生工作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招生法規以及我院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政策,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藝術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院全稱:南通大學杏林學院。
受教育程度: 本科
學校性質:私立普通高校
基本學制:4年(部分專業為5年)

學校地址:江蘇省啟東市濱海工業園區南海路1號
第四條 學院對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專業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南通大學杏林學院本科畢業證書;對符合學院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頒發南通大學杏林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結構
第五條 學院成立由學院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南通大學杏林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堅持公正、公開、透明、集體商議決策的原則,全面負責招生工作。
第六條 學生工作處招生就業科是學院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院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學院本科招生工作受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教育考試院領導實施南通大學護理學院,接受南通大學督導檢查辦公室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學院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各省高考考生數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學院近幾年生源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本學院省招生計劃。經審核后,由省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考生也可登錄學院網站()查詢。
第四章 入學規則
第九條 注冊要求
(一)凡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規定的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2)已實施高考改革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須達到所申報專業的高考選修科目要求,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須達到所申報專業的高考選修科目要求。
(三)英語專業只接受精通英語的考生,日語專業只接受精通英語和日語的考生。其他專業對考生參加考試的外語科目不作限制,但學院公共外語課程只開設英語課程。
(四)學院嚴格執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南》的有關規定。其中:1.輕度色覺異常(俗稱色弱)不能錄取的專業:臨床醫學、護理學、醫學檢驗技術、醫學實驗技術、醫學影像技術、藥學、應用心理學、海洋技術、化學工程與技術;2.二級色覺異常(俗稱色盲)不能錄取的專業:除輕度色覺異常列出的專業外,還包括視覺傳達設計、動畫、環境設計等;3.不能準確辨別紅、黃、綠、藍、紫中任何一種顏色的電線、按鈕、信號燈、幾何圖形不能錄取的專業:除輕度色覺異常和二級色覺異常列出的專業外,還包括行政管理、會計、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工程管理等。 學校對錄取新生的男女比例無特殊要求。
第十條 考生須參加所在省份組織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還須參加所在省份組織的全國統一藝術考試。
第十一條 入學規則
學院按照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工作要求留學之路,實行學校??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督導的招生錄取制度,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測評,遵循公平、公開、公正、擇優錄取的原則,根據考生考試成績和公布的招生計劃,嚴格按照有關招生規定,實施計算機遠程網絡錄取。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考生報名情況,與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商確定考生檔案審核比例。順序志愿批次審核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平行志愿批次審核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人數不足的,按規定通過招收平行院校(含服從報名院校)或其他志愿方式錄取。
2. 一般招生
已錄取的普通類(不含藝術類)考生,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分數線作為錄取依據,實行“分數優先、專業優先”原則,專業偏好之間不設分數差異。
江蘇省:分數相同時,選擇歷史專業的考生按語文、數學、外語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選擇物理專業的考生按數學、語文、外語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若分數仍相同,則對考生綜合素質檔案進行綜合評估,擇優錄取。
江蘇省外:分數相同時,按照考生數學成績、語文成績、外語成績由高到低依次錄取,若分數相同,已實施高考改革的省份將綜合考核考生綜合素質檔案,其余省份將綜合考核考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擇優錄取。

(三)藝術類招生
報考我院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省專業統考,其高考成績和省專業統考成績須達到所在省份最低控制分數線。
已錄取的藝術類考生,所在省份有明確備案規定的,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備案分數作為錄取依據;所在省份無明確備案規定的,以綜合成績(高考文化成績+省內專業考試成績)作為錄取依據。實行“分數優先、專業偏好優先”原則,按照分數從高到低的順序錄取,專業偏好不設分數差異。
報名分數(綜合成績)相同時,優先考慮學業成績高者,若分數相同則按語文、數學、外語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
(四)已被錄取的考生,如無法進入所報考專業,愿意調整至其他專業,學院將按照考生填報分數從高到低的順序將其調整至計劃招生數未滿且符合培養要求的專業,直至計劃招生數滿。
(五)我院嚴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執行加分政策。
(六)開展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本省高考改革方案的有關規定組織招生工作。
(七)以上錄取規定如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政策不一致的,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政策執行;如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政策調整,我院也將做相應調整。錄取信息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信息為準。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條 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學院向被我院錄取的考生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十三條 收費標準
(一)根據《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關于優化民辦高校收費管理的通知》(蘇發改費收發[2023]677號)文件精神,學費按學年收取,具體收費標準以隨錄取通知書寄發的《南通大學杏林學院新生須知》為準。
(二)根據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社會化學生公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蘇價費[2002]369號、蘇財通[2022]162號)文件精神,住宿費約為每人每年1000元人民幣,由學院統一安排住宿。
第十四條 學院建立健全獎學金、助學金、艱苦補助、勤工助學、學費減免、助學貸款等獎助學政策體系,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十五條 學生入學后須進行體檢。體檢結果與考生電子體檢結果明顯不一致的,學校將按有關規定處理。凡在體檢中作弊或隱瞞重大疾病者,一經查實南通大學護理學院,取消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