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11-24 08:06:45作者:佚名
分錄如下差旅費的會計分錄,通常納稅人會涉及銷項稅抵扣,小規模不涉及。
1、如果沒有向公司還錢,
借:管理費用-差旅費,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貸:庫存現金等,
2、借備用金的,
借:其他預收款-某人,
貸:庫存現金等,
報銷時,
全部花完:
借:管理費用-差旅費,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貸:其他預收款-某人,
有剩余現金歸還,
借:庫存現金,
貸:其他預收款-某人,
補款時,
借:其他預收款-某人,
貸:庫存現金等。
后面銷項稅:納稅人購入國外游客運輸服務差旅費的會計分錄,其銷項稅額容許從進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收據的,暫依照以下規定確定銷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收據的,為收據上標明的稅額;
2、取得標明乘客身分信息的民航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根據下述公式估算銷項稅額:
民航乘客運輸銷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標明乘客身分信息的高鐵車票的,為根據下述公式估算的銷項稅額:
高鐵乘客運輸銷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標明乘客身分信息的道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根據下述公式估算銷項稅額:
道路、水路等其他乘客運輸銷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若是國外游客運輸服務相應的民航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上列明的機票退票費,屬于航空運輸企業提供民航運輸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范疇,可以估算抵扣銷項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推進增值稅變革有關新政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