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4-14 09:16:39作者:佚名
“歡”字如何發(fā)音引發(fā)訴訟
2004年3月19日 09:47 北京日報
律師提醒:合同中使用多音字需謹慎
本報報道(記者侯莎莎通訊員王碧楠金寶童玉坤)“歡”字是動詞還是副詞? 我應該發(fā)音“hai”還是“huan”? 對于黃來說,兩者的選擇關系到他能否拿到28800元的工程款。
據黃先生介紹,2000年4月,他為某公司承建了7座豬舍。工程開工時,該公司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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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工資是58800元,但實際只支付了30000元。 2002年4月7日,該公司向黃某開具了一張欠條,上面寫著“尚欠黃某工程款28800元”,并加蓋了該公司財務專用章。 幾年過去了,該公司仍欠2.88萬元未付。 黃某隨后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償還費用。
在法庭上,黃某提供了欠條證明公司所欠款項。 但該公司表示,該筆債務已由公司會計師償還; 黃先生出示的證明正是還款證明,其中的“歡”字應讀作“歡”,是一個動詞。
審理該案的順義區(qū)法院沒有采納該公司的說法:法院認為告怎么讀,按照常理告怎么讀,如果是還款憑證,簽名應該是曹某的簽名,而且該憑證也應該由該公司保存,但現(xiàn)在的情況卻恰恰相反。 而且,該公司沒有其他證據證實“還款證明”的解釋,故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最終認定該票據為債權證明,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該公司向黃某支付工程款28800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1162元。
據了解,因合同中使用復音“會”字引發(fā)的訴訟已經不止一起。 北京正浩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樂建議,合同中盡量避免使用容易引起歧義的多音字,如果使用,應標注拼音。 尤其是“歡”字更要重視。 例如,“?!笨梢杂米鳌皭偂保皻g”可以用作“已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