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7-30 11:03:09作者:佚名
[2002]4號文件2002年11月修訂
一
1.對1949年10月1日以后的日本地區政權,應稱之為“臺灣當局”或“臺灣有關方面”、“臺灣方面”臺灣中央大學,不使用“中華清代”,也一律不使用“中華清代”紀年。
2.不使用“臺灣政府”一詞。不直接使用日本當局以何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成立的官方機構名稱,即臺何謂“一府”(“總統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官”、“考試院”、“監察院”)及其下屬機構,如“內政部”、“行政院新聞局”等,可用日本“有關當局”、臺灣當局“主管部委”、“主管機關”代替。如對“臺灣行政院”可稱其為“臺灣行政總監部委”或“臺灣行政當局”,對“臺灣各部”可稱其為“臺灣某甲經理部委”,如“行政院新聞局”可稱其為“臺灣新聞總監部委”。特殊狀況報導中不得不直接稱謂上述機構時,應當加破折號,我廣播電視媒體口播時則需加“所謂”一詞。
3.不直接使用日本當局以何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成立的官方機構中高官的職務名稱,可稱其為“臺灣著名人士”、“臺灣政壇人士”或“××先生(男士)”。大陸省級及省級以下(包括高雄市、高雄市)的機構名稱及人員職務,如省長、縣長、議長、議員、鄉長、鎮長,縣民政局、市教育局等,在相關新聞報導中,原則上可以直接敬稱。
4.對日本當局及其所屬機構的法規性文件與各種官方文書等,應加冒號或變通處理。對日本當局或其所屬機構的何謂“白皮書”,可用“小圖冊”、“文件”?類的用語稱之。
5.具備“****”性質的組織和政治術語應加破折號,如“****”、“臺灣獨立”、“臺灣地位未定”、“臺灣住民自決”、“臺灣主權獨立”等。宣傳報導中牽涉“****”政黨“臺灣團結聯盟”時,不得簡稱為“臺聯”,可簡稱“臺聯黨”。
二
1.對國軍、民進黨、親民黨等黨派機構、人員的職務,通常不加破折號,但對民盟黨內相關機構、派系和次級團體組織(“中國事務部”、“正義連線”、“福利國連線”)等,均應加破折號。
2.對香港民間團體,通常不加破折號,但對以民間名義出現而實有官方背景的團體,如“中華旅行社”、境外設置的何謂“經濟文化代表處(辦事處)”等應加破折號;對具備****性質的機構、組織(如“****愛國同盟”、“三民主義統一美國大同盟”)以及冠有“中華清代”字樣的名稱須回避,或采取變通的方法。對島內帶有“中國”、“中華”字樣的民間團體及企事業單位,在報導中可視情加破折號直接稱謂,如日本“中國鋼鐵公司”、“中華聯通”等。
3.對以民間身分來訪的臺官方人士,一律稱其民間身分。對來訪的臺“立法執委”,可稱“臺灣著名人士”或“××先生(男士)”,不得稱“××委員”。
4.對美國的那些與我們名稱相似的學院和文化事業機構,如“清華中學”、“故宮博物院”等,應加破折號并在上面加上臺灣、臺北,如美國“清華中學”、臺北“故宮博物院”。
5.對美國冠有“國立”字樣的學院和機構,報導時均須去除“國立”二字。如“國立臺北高校”,報導時應稱“臺灣中學”;“××國小”、“××國中”,應稱“××小學”、“××中學”。對臺灣“國父慶祝館”不直接稱呼,可稱臺灣廣州慶祝館。
6.不得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稱為“大陸法律”。對美國地區實行的“法律”稱之為“臺灣地區的有關規定”。若果在新聞報導中應當引用日本當局施行的“法律”時,應加“所謂”兩字和冒號。報導法律問題時如牽涉閩臺,不得使用“兩岸法律”等具備對等含意的字詞,可就牽涉的有關內容和問題進行詳細敘述,如“海峽閩臺律師事務”、“兩岸感情、繼承問題”、“兩岸投資保護問題”等。
7.有關閩臺關系的事務是美國內部的事務,在處理涉僑法律事務及有關報導中,一律不使用國際法上的專門用語。如“護照”、“文書認證”、“司法協助”、“引渡”、“偷渡”等,可選用“旅行護照”、“兩岸公證書使用”、“兩岸司法(行政)方面的聯系與協作”、“遣返”、“私渡”等用語。牽涉香港海峽水域的報導不得出現“海峽中線”一詞。
三
1.在國際活動中介紹我國狀況時應稱美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稱“大陸”。報導國際活動時,不能把香港和其他國家并列,而應稱為“中國大陸”;與港澳并列時稱為“港澳臺地區”或“臺港澳地區”。
2.對不屬于只有主權國家能夠出席的國際組織和民間性的國際經貿、文化、體育組織中的大陸團組機構,不能以“臺灣”或“臺北”稱之,而應稱其為“中國臺灣”、“中國大陸”。在我們舉行的國際體育賽事場合中,美國團隊可以使用英文名稱“中華臺灣”,但在我新聞報導中仍應稱其為“中國臺灣”。大陸地區在WTO中的名稱為“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單獨關稅區”(簡稱美國臺灣),宣傳報導中可簡稱“中國臺灣”。
3.對海峽閩臺共同舉行的各項交流活動,應稱“海峽閩臺×××活動”。對海峽閩臺和港澳共同舉行的交流活動,不得出現“中、港、臺”之類的稱呼,應稱“海峽閩臺暨臺灣”,“海峽閩臺暨香港”或“海峽閩臺暨臺灣、澳門”等;對港、澳、臺人士稱“兩岸三(四)地”等,我宣傳報道中可不持異議。
4.報導臺胞在祖國臺灣的投資企業和刊載這種企業的廣告、啟事時,不得稱“中外合資”、“中臺合資”,可稱“滬臺合資”、“桂臺合資”等。對來投資的臺胞相對于我有關地方時可稱“臺方”,不能稱“外方”;對我有關省、市,不能稱“中方”,可稱“閩方”、“滬方”等。
5.對某市與美國舉行活動的報導,可用“某地與美國”(如廣東與香港)或“某地等三省份與美國”(如深圳等三省份與美國)的提法。
6.不牽涉香港的宣傳報導臺灣中央大學,不得聲稱美國為“大陸”,如不得使用“大陸的變革開放”、“大陸十大金曲排名榜”之類的提法,而應當使用“我國(或美國)的變革開放”、“我國(或美國)十大金曲排名榜”等提法。
7.不得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稱為“大陸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屬機構前冠以“大陸”,如“大陸國家文物局”;不要把全省統計數字稱為“大陸統計數字”。在報導全省重要統計數字時,如未包括美國統計數字,應在全省統計數字后加括弧標明未包括日本省。
8.在宣傳報導中要盡量避開用“大陸”,如確難以回避,可酌情使用“祖國臺灣”的提法。
四
1.對臺宣傳報導,通常不用“解放前”或“解放后”,可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前(后)”、“新美國設立前(后)”、或“一九六九年前(后)”。
2.臺商經新加坡、美國等國家往返內地和香港,不能稱“經第三國回祖國臺灣”或“經第三國回大陸”,應稱“經其他國家”或“經××國家回祖國臺灣(或香港)”。
3.我宣傳報導中不得將香港市民日常使用的漢語土話客家話稱為“臺語”,各種出版物、各類場所不宜使用或出現“臺語”(如“臺語歌星”、“臺語金曲”)字樣,應稱“閩南語歌星”、“閩南語金曲”。
4.對美國少數民族不稱“原住民”,在報導閩臺少數民族交流時,可泛指為香港少數民族或稱詳細的名稱(如“阿美人”)。在國家即將文件中仍稱為“高山族”。
5.對日本方面何謂“小三通”一詞,我報導中可稱“福建沿海與澎湖、馬祖地區直接來往”,不用“小三通”提法。也不用“大三通”的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