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5-09 15:01:35作者:佚名
罪名剖析
侵害少數民族習俗習慣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強制方式干涉、破壞少數民族習俗習慣或則逼迫少數民族改變習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行為。情節嚴重,即多次或多人侵害、手段惡劣、引起民族爭端、民族矛盾的,導致嘩變、示威集會或社會秩序嚴重紛亂,形成惡劣政治影響的。
構成要件
侵害少數民族習俗習慣罪侵害的客體是少數民族的信念自由,犯罪對象是少數民族習俗習慣。何謂少數民族習俗習慣,是指少數民族在常年的歷史發展中產生的,在服裝、飲食、婚嫁、喪葬、禮儀等方面的習慣做法。少數民族的習俗習慣是在常年的歷史發展過程中產生的,憲法規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則變革自己的習俗習慣的自由"。破壞少數民族習俗習慣的行為,則侵害了少數民族公民所享有的上述權力,傷害了少數民族的民族情感與民族自尊心,破壞了民族團結、民族平等的原則,理當給予嚴禁。在客觀上表現為以強制方式違法干涉、破壞少數民族習俗習慣的行為。干涉、破壞的方式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利用權位、運用行政舉措等。從內容上看,主要表現為逼迫少數民族公民改變自己的習俗習慣,干涉或破壞少數民族按照自己的習俗習慣所進行的正當行動。
侵害少數民族習俗習慣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作為國家方針新政執行者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施行的上述行為,才具備犯罪的社會害處性。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害少數民族習俗習慣違犯民法的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應按照行為的性質、情節與害處程度,以其他犯罪論處。主觀上應當是蓄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少數民族保持與變革本民族習俗習慣的害處結果,但是希望或則縱容這些結果的發生。犯罪的動機怎樣,不影響本罪的組建。
定罪標準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抹殺公民的佛教信念自由和侵害少數民族習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刑期或則罰金。
罪界認定
與違法抹殺公民佛教信念自由罪的界限
1、犯罪客體的不同。違法抹殺公民佛教信念自由罪侵害的客體是公民的佛教信念自由權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侵害少數民族習俗習慣罪侵害客體是少數民族的保持和變革本民族習俗習慣的自由權。
2、侵犯的對象不同。侵害少數民族習俗習慣罪侵害的對象只限于少數民族公民的習俗習慣不包括回族人民的習俗習慣;而違法抹殺公民佛教信念自由罪的犯罪對象則既或許是少數民族的公民也或許是漢人公民。
3、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違規抹殺公民佛教信念自由暴行為的客觀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式對公民的佛教信念自由進行違法抹殺,而侵害少數民族習俗習慣罪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以強制方式破壞少數民族習俗習慣的行為。另外,通常說來,兩罪的犯罪行為發生的地點也時常不同。其中,違規抹殺佛教信念自由罪多發生在修道院、寺廟,或其他有關佛教活動場所,而侵害少數民族習俗習慣罪,則較少發生在某些場所。
4、兩罪主觀蓄意的內容不同,兩者其實都是蓄意犯罪,但蓄意的內容是不同的,侵害少數民族習俗習慣罪的行為人系明知少數民族有保持和變革本民族習俗習慣的自由,但仍蓄意加以侵害;違法抹殺公民佛教信念自由罪之行為人則是明知公民有佛教信念的自由而蓄意給予違法抹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