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10-26 11:23:16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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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對合伙企業投資的會計處理?
問
視野網友:
陳版,你好:甲公司做為LP投資一家合伙企業,這家合伙企業僅投資一家實體A公司,且A公司為甲公司的供應商,A公司投資合伙企業主要是為了戰略合作,A公司對合伙企業的投資是否可以做為其他權益工具核算?
答
視野版主:
合伙企業通常是有限壽命主體,其所發行的工具不符合權益工具定義,故不能指定為其他權益工具投資。
甲公司應合理判定其對該合伙企業是否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分辨情況處理:
1、對合伙企業具有控制權的,作為“其他非流動資產”按成本法核算投資性移民,并列入合并報表范圍,在合并報表中彰顯該合伙企業對該供應商的投資,假如該合伙企業控制供應商的,則供應商視為甲公司的子公司;
2、對合伙企業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則作為“其他非流動資產”按權益法核算。假如該合伙企業控制供應商的,則供應商視為甲公司的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在甲公司的合并報表中需按比列抵銷逆流交易;
3、對合伙企業無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作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記入損益的金融資產核算投資性移民,列報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則其他非流動金融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