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10-10 07:04:25作者:佚名
注意!2023年CSC公派聯合培養博士項目于5月10日開始申報
5月10日(明天)國家留學基金委(CSC)公派研究生聯合培養項目即將開始申報,您打算好了嗎?準備申報該項目的朋友們,請注意好時間結點及材料打算!
2023年國家建設高水平學院公派研究生項目主要分為兩部份:1、申請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2、申請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本文春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部份進行剖析,包括抽調工作流程、選派辦法概要、應遞交的申請材料清單及申請常見問題解答等,希望能幫助到申請者。
一、要點匯總
這個項目主要針對國外院校或科研機構全日制優秀在讀博士研究生。申請時應已獲擬留學單位或美國導師開具的即將約請信及國外外導師共同擬定的聯合培養計劃。
CSC可以捐助那些中學生到美國進行6-24個月的學習研究。其實了,這也是我們豐富專業知識,了解美國文化的好機會。
二、關于申請聯培博士的利與弊
a、科研:可能接觸到較高水平的研究,體會先進國家的科研氣氛,擴充個人視野,提升語文能力等;
b、就業:擁有出國留學經歷,有利于就業;
c、費用:國家支助,才能滿足基本生活所需,甚至會有節余;
d、時間:可能會耽擱結業論文撰寫進度,致使延后結業;
e、移民問題:必須歸國服務2年。
三、選派流程
注意!2023年CSC公派聯合培養博士項目于5月10日開始申報
四、選派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國家建設高水平學院公派研究生項目抽調工作,依照《2023年國家留學基金捐助出國留學人員抽調簡章》(以下簡稱《選派簡章》),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選拔一流的中學生,到美國一流的高校、科研機構或學科專業,師從一流導師的要求,著眼于培養一批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才能參與國際事務和競爭的拔尖創新人才。
第三條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留學基金委)負責本項目的組織施行工作。
第二章抽調計劃
第四條2023年抽調規模另行公布。
第五條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面向國外外符合申請條件的人員公開選拔。2023年面向在外留學人員選拔的施行國別見附件。
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面向全省各博士學位授予單位選拔。
第六條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留學年限、資助年限通常為36-48個月,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的留學年限、資助年限為6-24個月。
留學年限應按照擬留學單位學制、外方投檔通知(或即將約請信)中列明的留學時間確定。個人申報的捐助年限應不超過留學時限(通常與留學時限一致),但假如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留學年限超過48個月,捐助年限最多為48個月。具體留學時限及捐助年限在投檔時確定,以投檔文件為準。
第七條重點支持留學人員抵達教育、科技發達國家和地區的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實驗室等機構。重點支持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依托國外外導師間已有的科研合作項目/合同赴美國學習。
第八條捐助內容為一次往返國際旅費和捐助時限內的獎學金。獎學金是指用于支助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外學習生活的經費,包括:伙食費、住宿費、注冊費、板凳費(benchfee)、交通費、電話費、書籍資料費、醫療保險費、交際費、一次性安置費、簽證延長費、零用費、手續費和學術活動補貼費等。獎學金支助標準及方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項目不提供雜費支助。
第九條申請人可通過不同渠道派出:
一是“所在單位或個人合作渠道”,即申請人借助所在單位現有國際合作渠道或個人自行對外聯系落實美國留學單位;
二是“國家留學基金委現有合作渠道”,即申請人借助國家留學基金委與美國高校或機構簽訂的合作合同派出(申請人應按要求自行聯系國內單位,并獲得外方同意)。
第三章申請條件
第十條符合《選派簡章》規定的申請條件。
第十一條申請時年紀不超過35歲(1987年1月1日之后出生)。
第十二條具備扎實的專業基礎,具有較強的學習、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綜合素養良好,學習成績優異,工作業績突出,具有較強的發展潛力。
第十三條選拔對象:
(一)申請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1.國外院校或科研機構優秀在讀碩士研究生、應屆碩士結業生、應屆專科結業生。在讀碩士研究生和應屆碩士結業生應具備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應屆專科結業生應達到校內免試直升研究生水平。申請時應已獲擬留學單位開具的攻讀博士學位入學通知書(或美國導師開具的即將約請信)、免雜費或獲得雜費捐助證明。
2.行政機關、科研機構、國內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應具有學士及以上學位,在相應工作崗位取得較突出成績、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申請時應已獲擬留學單位開具的攻讀博士學位入學通知書(或美國導師開具的即將約請信)、免雜費或獲得雜費捐助的證明。
3.美國院校或科研機構即將注冊的國家公派或自費留學應屆碩士結業生、在美國獲得碩士學位結業離校不超過一年的人員(不包括結業離校已歸國人員)、自費留學攻讀博士學位第一年的中學生。申請時,應屆碩士結業生及獲得碩士學位結業離校不超過一年的人員應已獲得攻讀博士學位入學通知書(或美國導師開具的即將約請信)、免雜費或獲得雜費捐助的證明;攻讀博士學位第一年的中學生應繼續在本校攻讀博士學位(因導師工作變動中學生急劇退學的情況除外),須開具就讀高校注冊證明、免雜費或獲得雜費捐助的證明。美國攻讀博士學位第一年的中學生還應遞交導師同意函,被投檔后留學時限和捐助年限從博士第二年開始估算。
選拔對象不包括已獲得博士學位人員。
(二)申請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
國外院校或科研機構全日制優秀在讀博士研究生。申請時應已獲擬留學單位或美國導師開具的即將約請信及國外外導師共同擬定的聯合培養計劃。
第十四條申請時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同時須滿足留學國家、留學單位的語言要求:
1.英語專業大專(含)以上結業(專業語種應與留學目的國使用語種一致)。
2.近六年內曾在同一語種國家留學一學年(8-12個月)或連續工作一年(含)以上。
3.出席“全國英語水平考試”(WSK)并達到合格標準。
4.出席托福(學術類)、托福、德、法、意、西、日、韓語水平考試,成績達到以下標準:托福6.5分,雅思(IBT)95分,德、法、意、西語達到亞洲統一語言參考框架(CECRL)的B2級,英語達到二級(N2),英語達到級。
5.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國留學培訓部出席相關語種培訓并獲得畢業證書(英文為中級班,其他語種為初級班)。
6.出席由美國擬留學單位組織的筆試、考試等并達到其入學語言要求的,應在外方入學通知書(或即將約請信)中標明或單獨開具證明;通過其他語言考試達到美國擬留學單位入學語言要求的(包括雅思家庭版TOEFLiBTHome、雅思家庭版IETLS),須遞交成績單及外方開具的認可該語言考試的證明。
假如留學工作/學習語言為法語,申請時應達到相關德語合格條件;假如留學工作/學習語言為英語、法語、意大利語、西班牙語、日語、韓語和日語等,申請時應達到相應語種的合格條件。
第十五條申請通過“國家留學基金委現有合作渠道”派出者,還應滿足具體合作渠道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選拔辦法
第十六條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投檔”的方法進行選拔。
第十七條“所在單位或個人合作渠道”網上報考及申請受理時間分為兩個階段: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3月10日-31日,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5月10日-31日。
“國家留學基金委現有合作渠道”(包括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和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的網上報考與申請受理時間為3月10日-31日,有特殊要求的,按具體合作渠道規定執行。
申請人應在相應時限內登陸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進行網上報考,根據《2023年國家建設高水平學院公派研究生項目申請材料及說明(國外申請人用)》或《2023年國家建設高水平學院公派研究生項目申請材料及說明(在美國留學申請人用)》準備申請材料并遞交所在單位初審。所有申請材料須確保齊全、真實有效。“國家留學基金委現有合作渠道”對申請材料有特殊要求的,按具體合作渠道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申請人應依照規定的程序、時間和要求遞交申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因申請材料誘因引起的責任和后果由申請人承當。
第十九條評選單位應對申請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學術誠信、身心健康情況、申請資格、綜合素養、發展潛力、出國留學必要性、學習計劃可行性等方面進行初審(評審)后出具有針對性的單位推薦意見。推舉單位在對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初審后,將申請材料統一遞交至相關受理單位,由受理單位統一遞交至國家留學基金委。推舉單位有權退回不真實、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請。
第二十條國家留學基金委委托以下單位(以下簡稱受理單位)負責申請受理工作:有關院校負責受理本校人員(中學生及在職人員)的申請;在外留學人員的申請委托現就讀高校或科研機構所在國我駐華使(領)館教育處(組)負責受理;其別人員的申請由有關國家留學基金申請受理單位負責受理(詳見受理單位一覽表)。
國家留學基金委不直接受理個人申請。
第二十一條受理單位應分別于4月12日(“所在單位或個人合作渠道”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及“國家留學基金委現有合作渠道”)及6月12日(“所在單位或個人合作渠道”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前將書面函件及推薦人選名單遞交至國家留學基金委,并通過信息平臺遞交申請人的電子材料。申請人的書面材料由受理單位存留,存留年限為3年。受理單位有權退回不真實、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國家留學基金委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初審,組織專家評審,確定投檔結果。
材料初審主要初審申請人是否滿足本項目抽調辦法規定的申報條件,申請材料是否完備、是否符合各項材料具體要求等;同時,將按照遞交的外方投檔通知(或即將約請信)、外方導師確認的學習計劃中列明的年限等核定留學年限、資助年限,假如個人申報的捐助時限高于留學時限且高于所申報留學身分規定的最長捐助時限,捐助時限按個人申報時限核定。
專家評審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考察:
1.申請人綜合素養。包括申請人的專業基礎、學習成績、經歷及能力、綜合表現、國際交流能力(含英語水平)和發展潛力等;
2.美國擬留學單位在所選學科專業領域的研究水平及國際認可度;
3.美國導師的學術背景、領域內影響力、對以往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的指導情況、同期指導的中學生數目等。原則上國家留學基金委最多可新捐助2名本項目同一留學身分人員在美國同一導師指導下學習。不支持國外外為同一導師人員的申請。
4.擬留學專業是否屬于國家急需;是否為美國擬留學單位的優勢或特色學科等;
5.出國留學必要性和學習計劃的可行性;
6.所在單位的推薦意見及申請材料的打算情況等。
材料初審和專家評審等環節中任何一個環節未通過,均不會被投檔。
第二十三條“所在單位或個人合作渠道”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投檔結果于2023年5月公布,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投檔結果于2023年7月公布。“國家留學基金委現有合作渠道”的投檔結果需與外方確認后相繼公布。申請人可登入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查詢投檔結果,下載復印投檔文件。
第五章派出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評選單位對本單位人員承當管理主體責任。
第二十五條被投檔人員通常應在當初派出,留學資格保留至2024年12月31日。未按期派出者,留學資格手動取消。
第二十六條對留學人員施行“簽約派出、違約賠付”的管理辦法。派出前,留學人員須按要求簽署《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合同書》;代辦國家公派留學獎學金專用交行卡(詳見);代辦簽證、簽證、《國際旅行健康證書》,通過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或教育部出國人員蘇州冬訓部申領機票預訂等派出手續(具體請查閱《出國留學人員須知》)。
在外自費留學申請人被投檔者,須歸國代辦簽署《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合同書》等派出手續,歸國國際旅費由本人自理。自國外赴留學目的國的國際旅費由國家留學基金負擔,由相關留學服務機構在申領派出手續時訂購。
在外應屆國家公派碩士結業生如被投檔,可直接在新留學單位所在地的我駐華使(領)館申領續簽《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合同書》并補辦報到手續;如直接抵達第三國攻讀博士學位的,國際旅費自理。確需歸國代辦手續的,須先按國家公派碩士研究生學習計劃代辦歸國報到手續,再按新投檔的留學身分重新申領所有派出手續,歸國旅費及赴攻讀博士學位目的國的國際旅費均由國家留學基金負擔。
第二十七條留學人員自前往留學所在國后10日內憑《國家留學基金捐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及相關材料,向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申領報到手續,具體根據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要求申領。
第二十八條國家留學基金委對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學業進展進行年度復核。復核辦法另行通知。
第二十九條留學人員在美國留學期間,應遵循所在國法律法規、國家留學基金捐助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及《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合同書》的有關約定,自覺接受評選單位和駐華使(領)館的指導和管理,定期向國外評選單位遞交研修報告;學成后應按期歸國履行歸國服務義務,歸國之日起3個月內須在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登記歸國信息。
第三十條國外評選單位應制訂本單位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管理辦法,統籌考慮“選拔、派出、管理、回國”各環節,對留學人員強化目標和過程管理。
1.在留學人員投檔后,及時了解其思想動向2023公派出國留學最新要求,對存在問題的人員不予派出;合理安排其工作/學業,督促并保證其按期派出。
2.在留學人員派出前,應舉辦行前教育,將思想政治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列入培訓內容,并強化心理、精神、道德和誠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導;指導、協助其代辦出國手續。
3.在留學人員派出后,應保持定期聯系,強化指導,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歸國工作。
4.在留學人員歸國后,應進行考評,確保留學效益;定期對本單位抽調情況,包括派出情況、在外管理、未派出緣由、回國情況以及取得的留學效益等進行總結。
第三十一條留學人員與獲得捐助有關的論文、研究項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發表、公開時2023公派出國留學最新要求,應標明“本研究/成果/論文得到中國國家留學基金捐助”。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留學人員如有不符合《選派簡章》及本抽調辦法要求或違背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追究民事責任、違反公序良俗導致嚴重不良影響、違反學術道德規范情節嚴重等情況,在選拔投檔階段和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合同履行期間核實屬實的,國家留學基金委有權對當事人采取退回申請、取消資格、終止捐助、違約追償等舉措。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中的日期和時間均為上海時間。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留學基金委負責解釋。
五、申請材料及說明
應遞交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說明
1、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出國留學申請表(研究生類)
申請人需先登入網上報考系統,并按要求如實填寫網上申請表;在填寫完申請表并確認無誤后,可按系統提示完成網上遞交并復印。申請表中的有關欄目應視實際情況和項目要求進行填寫,如無相關情況可不填(如工作經歷)。
申請人遞交的書面申請表應與網上報考信息內容一致。申請人遞交申請表后,在受理單位接收前可以提回更改,受理單位接收后不能提回申請表。如確實需在受理單位接收后修正內容,需聯系受理單位退回,并在項目開通期內再度遞交申請表。因而,申請表填寫完成后,請勿必仔細核實無誤后方可遞交。申請人需在申請材料“申請人簽字”欄中簽名。
2、單位推薦意見表
單位推薦意見表在申請人完成網上補報內容復印申請表時由網上報考系統手動生成(在網上補報階段此表不能顯示)。推薦意見應由申請人所在部門(院、系、所等)針對每個申請人填寫。上級批準意見由所在單位負責選拔工作的主管部門在認真核實申請人所填信息后填寫,應加蓋推薦單位私章。
凡來自有關院校(同今年)的申請人,其《單位推薦意見表》的電子信息由各校國家留學基金申請受理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輸入網上報考系統;來自其他單位的申請人,其《單位推薦意見表》的電子信息由國家留學基金申請受理單位負責輸入網上報考系統。
3、校內專家評審意見表(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申請人需遞交)
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申請人的國外中學,應組織專家對申請人的資格、綜合素養、發展潛力、出國留學必要性、學習計劃可行性、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學術誠信及身心健康情況等方面進行評審、考察,并填寫校內專家評審意見表(國家留學基金委將提供參考樣表)。校內專家評審意見表由受理單位按要求掃描上傳至信息平臺。
4、國內導師推薦信(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須遞交)
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須遞交導師推薦信,主要內容包括:對申請人的推薦意見;重點對申請人出國學習目標要求、國內導師或申請人與美國導師的合作情況及對美國高校、導師的評價等。國外導師意見由受理單位按要求掃描上傳至信息平臺。申請攻讀博士學位的國外申請人無需遞交。
5、外方高校(單位)即將入學通知或美國導師開具的即將約請信
(1)申請人應遞交外方高校(單位)開具的即將入學通知掃描件或美國導師開具的即將約請信掃描件。即將入學通知或即將約請信應使用擬留學高校(單位)專用信箋(文頭紙)復印,入學通知由外方高校(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人,約請信由美國導師簽字。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申請人,如因擬留學高校(單位)行政審批手續規定限制,在申請截至時間前未能開具即將入學通知,則須開具使用擬留學高校(單位)專用信箋復印并由對方主管部門負責人/導師簽字的明晰意向入學通知。
(2)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申請人遞交的入學通知,應為無條件入學通知(offer),但以下條件除外:
a.入學通知在申請人取得國家留學基金捐助后方可生效;
b.入學通知在申請人提供專科結業/碩士結業證書后方可生效;
c.入學通知明晰申請人在擬留學高校/單位須完成碩士課程后可繼續攻讀博士學位(申請碩博連讀人員)。
(3)入學通知/約請信中應包含以下內容:
a.申請人基本信息:申請人姓名、出生日期、國內高校等;
b.留學身分: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或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
c.留學時間:應明晰留學時限及起止年月,攻讀博士研究生入學時間應不早于2023年6月,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入學時間應不早于2023年7月;同時,入學時間均不晚于2024年12月31日;
d.美國指導班主任信息;
e.留學專業或受邀人擬在美國從事主要學習/研究工作;
f.免雜費或獲得全額雜費捐助等相關費用信息(申請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無需包含此項);
g.工作或學習語言(法語或其他語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