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2-05 20:00:12作者:佚名
申請公費出國留學要求十分嚴格,如果你想以這種方式出國留學,那么一定要知道申請公費出國留學的具體條件都有哪些?
1.公費出國留學人員的工資、工齡和有關經費的管理辦法
(1)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在批準出國留學的期限內,工資由原單位照發,計算工齡。內公費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獲得博士學位 后,在批準的攻讀博士學位期限內,國計算工齡。公費出國攻讀學位的在職人員,在學習期限內的工資侍遇按對同類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
(2)公費出國留學人員的出國置裝費、出國旅費、在國外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費,研究生和大學生中途回國休假的往返國際旅費等怎樣申請公費留學,按的統一規定辦理。
(3)單位公費出國留學人員的出國置裝費、出國旅費、在國外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費,研究生和大學生中途回國休假的往返旅費等,按派出部門、地方、單位參照統一規定結合選派單位具體情況制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4)公費大學生、研究生自費回國休假、探親,以不影響學習為前提,由駐外使、領館審批。
(5)學成歸國的公費留學人員,一般應回原單位工作,如用非所學,不能發揮本人專業特長,由其所在單位報請個級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部門的酌情辦理。
因公出國留學人員護照的申領下列因公出國留學人員怎樣申請公費留學,按規定,持用因公普通護照:
(1)根據協議、合同被派往國外的留學生、研究生、進修生、訪問學者或進行合作研究、講學、任教的有關人員;(2)被派往國外實習、接受培訓、監造和檢驗等人員。
上述因公普通護照的頒發機構是我國外交部或授權受理的省、市外事辦公室。
在國外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的辦法1、在職人申請去國外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的審批辦法(1)由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報告,說明擬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的理由、內容和期限。
(2)所在單位組織導師、教授對所提“博士后”的研究方向或實習的業務范圍進行評議并簽署意見,由該單位領導批準后,按隸屬關系報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辦理出國審批手續。
(3)去國外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所需經費,一般由派出單位解決。
(4)獲準者,其在國外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期間,工資照發。
2、出國研究生在國外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的辦法
(1)出國研究生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后,如需在國外直接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須由本人提前向其派出單位和我駐外使、領館提出申請報告,說明擬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的理由、內容和期限。
(2)派出單位收到申請后,須在三個月以內組織有關導師、教授評議并簽署意見,由單位領導審批后,通過有關駐外使、領館通知申請者。三十月后得不到派出單位答復的,即由我駐外使、領館審定。
(3)申請者聯系妥在國外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的單位,并收到聘書后,本人應將從事“博士后”研究方向或實習業務范圍、單位和期限等報告派出單位和駐外使、領館。其研究課題或實習的業務范圍與原申請批復不符的,應重新報請審批。
(4)在國外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所需一切費用,包括完成“博士后”研究或實習結束后的回國旅費,均由本人自理。
(5)研究生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后,要求轉到第三國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一般應先回國工作一段時間后,再提出申請。因特殊需要由國外直接轉第三國的,應提前半年提出申請,按隸屬關系報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批準。
(6)從事國外的“博士后”研究或實習的期限一般為一年至一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