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由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二、具有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房" />
更新時間:2021-07-17 10:51:06作者:admin2
要判斷中介是否正規,最可靠的辦法就是查看該中介公司的資質。正規的中介公司的中介資質如下:
一、具有由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二、具有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證書》或《房地產經紀機構(分支機構)資質證書》。
??你好我是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屬于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這是《城市房地產中介管理辦法》的內容第三章中介服務機構管理第十條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應當設立相應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第十一條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三)有規定數量的財產和經費;(四)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的,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中須占總人數的50%以上;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機構,應到該業務發生地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1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員條件進行一次檢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檢查合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單。檢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第十四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二)遵守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三)按照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四)按規定標準收取費用;(五)依法交納稅費;(六)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四章中介業務管理第十五條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承辦業務,由其所在中介機構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中介服務合同。第十六條經委托入同意,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將委托的房地產中介業務轉讓委托給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代理,但不得增加傭金。第十七條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二)中介服務項目的名稱、內容、要求和標準;(三)合同履行期限;(四)收費金額和支付方式、時間;(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六)當事人約定的其它內容。
??第十八條房地產中介服務費用由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統一收取,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統一收取,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應當開具發票,依法納稅。第十九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應當建立業務記錄,設立業務臺帳。業務記錄和業務臺帳應當載明業務活動中的收、支出等費用,以及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執行業務,可以根據需要查閱委托人的有關資料和文件,查看現場。委托人應當協助。第二十一條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二)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三)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中介服務機構執行業務;(四)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委托人有權要求其回避。第二十三條因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過失,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務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所在中介服務可以對有關人員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