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就學簽證(有效期三個月、半年至一年):就讀專修學校,包括日語學校和專門學校,簽證期滿時在日本延期,最多可延至兩年。
(2) 留學簽證(有效期一年) 就讀大學等,每" />
更新時間:2023-10-13 08:50:13作者:admin2
日本留學簽證大致類別
(1) 就學簽證(有效期三個月、半年至一年):就讀專修學校,包括日語學校和專門學校,簽證期滿時在日本延期,最多可延至兩年。
(2) 留學簽證(有效期一年) 就讀大學等,每年延期一次;期間視申請人實際情況作個別審批;1996年12月20日起,日本廢止了保證人制度。
簽證申請手續:
(1) 自1996年12月20日開始,日本法務省修正入境條例,申請學生簽證時不再需要日本有保證人,但仍有不少學校在收生時或在日本租屋時,是需要申請人在日本有監護人或經濟擔保人。
(2) 學生簽證一般均由日本的代理人在日本申請。
所謂代理人包括:申請人就讀之日本學校;給予申請人獎學金或負擔申請人在日居留期間一切經費之機構;負擔申請人在日居留期間一切經費之日本居民;與申請人為親屬關系之日本居民;
簽證所需文件:
1、有效護照(有效期在六個月以上,護照最后頁本人親筆簽名)
2、日本入境簽證申請書
3、戶口簿復印件(申請人超過16歲時)
(注1)戶籍在本館管轄地區外的申請人需提交暫住證復印件或居住證 。
(注2)戶口簿及暫住證上各欄內容必須與現狀一致。
(注3)戶口簿及暫住證需出示原件。
4、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
5、照片2張(規格2寸)
申請時6個月內的上半身無帽無背景照片,1張貼在申請書上,1張在背后寫上名字后,放入信封;
6、貼足郵資的回郵信封
7、有關入學許可證的材料
(1)留學理由書,詳細填寫去日本學習的目的和選修的學科,一式兩份
(2)申請人最后學校的畢業證書
(3)錄取學校的入學通知書
要受教育的機構的入學許可書的影印本或入學許可證明書,提出入學許可書的影印本時,請出示原件,若由機構的職員代提出申請書時,則無這個必要;
記載有要進的學部,學科,課程的東西,是研究生必須是記載有研究內容,是科目等履修生及聽講生時必須是記載有履修科目或聽講科目及時間數證明書,這些都是大學的學部等機關發行的東西;
8、本人履歷書(寫明從小學至今的情況)
9、誓約書(由日本大使館發給,本人應簽名或蓋章)
10、親屬關系表(由日本駐華使館或領事館發給)
11、有關學費,生活費的支付
(1)由申請人自己支付經費時要下列之一或數份的文件
明示有給付金額及給付期間,有關獎學金給付的證明;
以申請人名義的存款證明,因應必要,有要求提出有儲蓄能力證明的資料。
(2)由申請人的親戚等匯款的時候
記載有接替支付經費的來由,具體的援助金額的經費支弁書;
市區鄉村長所發行的經費的來由及具體的經費支付者的課稅證明書。因應必要,有提出關于經費支付者的職業證明書,記載有全家人的戶籍騰本抄本,印鑒證明等。
12、除了要專受日本語教育外,要進專修學校的專門課程的時候
(1)關于日本語能力,以下之一的文件:
明示有在法務大臣告示公定的日本語教育設施受過6個月以上的日本語教育的結業證明書及出席,成績證明書;
日本語能力檢定1級或2級合格證的影印本,明示有在學校教育法第一條規定的學校(除了幼兒園)受過一年以上教育的證明書;
(2)結業后的預定證明書;
13、其他
(1)因應必要,有要求提出以下經歷的證書:申請人自己寫的關于學歷和職歷的履歷書;有關學歷的證明書(畢業證或復印件,成績單);有關職業的證明書,公證書;
(2)提出的證明材料應加以日本語的翻譯;
(3)因應必要,有要求提出其他必可作參考的資料;
(4)這個申請除了申請人外,下列人也可以作為代理人代辦:申請人所受教育的日本的機構的職員;住在日本的申請人的親戚;住在日本的學費或駐在費的支付人;若為代理人辦理,出示合于代理人證件的證明。
日本入國管理局審查完畢后,一旦批準便會發給「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或「事前審查終了濟證明書」,取得該等證明書后,便可攜同留學申請文件前往日本駐華領事館辦理簽證的發給。
簽證審查一般由文件遞交起開始計算,約需三個月或以上時間,連同辦理入學手續需時,故應提早準備,建議于半年開始進行為上。
此外,并不是只要申請就一定能拿到簽證。申請書中如有虛假的記載,或是其他某些問題時,審查的結果也有未通過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