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4-23 08:09:12作者:佚名
專業分析:
1、誤解是當事人認識上的錯誤。 這個錯誤是黨的內在缺陷造成的,而不是其他原因。 當事人因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和信息、對合同內容誤解等內在意思表示的缺陷留學之路,其意??思表示與其內在意思一致。 2、誤解是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誤解。合同。 誤解的客體是合同的內容。 因雙方對合同內容理解錯誤誤解的意思,遂簽訂合同。 合同內容主要是合同主要條款。 只有當當事人對合同主要條款產生誤解時,才會成為重大誤會。 訂立合同的動機和合同條款的使用可能會產生誤解,但這并不構成重大誤解。 3、誤解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誤解,必然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給誤解方造成損失。 也正是因為如此誤解的意思,法律將重大誤會視為合同相對無效的理由,并賦予誤會發生方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或者一年內自有重大誤會的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自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三)當事人明確表示撤銷理由或者在知道撤銷理由后采用自己的行為的。 表示放棄撤回權利。 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當事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