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10-26 08:10:23作者:佚名
為了提高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增強立法質量,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國人永久永居管理細則(征詢意見稿)》全文公布,征詢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可以登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政府法治信息網或則中國法律服務網,關注司法部陌陌公眾號查看征詢意見稿。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3月27近日,通過以下三種方法提出意見:
一、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政府法治信息網(、)或則中國法律服務網(),步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件形式將意見寄至:上海市朝陽區朝陽門南大道6號司法部立法一局(郵政編碼:),并請在信封上標明“外國人永久永居管理細則征詢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電郵將意見發送至:
。
司法部
2020年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國人永久永居管理細則
(征詢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規范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永久永居管理,保障取得永久永居資格外國人(以下稱永久永居外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擬定本細則。
第二條外國人永久永居資格的申請和審批,以及對永久永居外國人的服務和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外國人永久永居制度應該符合國家安全和利益須要,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永久永居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中國境內永居的時限不受限制。
在中國境內的永久永居外國人應該遵循中國法律,不得害處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第五條國家移民管理部門負責外國人永久永居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永久永居外國人有關的服務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永久永居外國人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會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構建外國人永久永居服務管理工作協調機制、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條國家構建外國人永久永居新政定期評估調整機制。必要時,經國務院批準,對外國人永久永居資格推行定額審批制度。
第八條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會同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適時制訂積分評估制度。
第九條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應該通過政府網站等公開形式,統一發布外國人永久永居資格申請所需材料、手續以及代辦流程等審批新政信息。
第二章申請條件
第十條外國人遵循中國法律,具備在中國生活的基本經濟保障,而且符合本細則規定申請條件的,可以申請永久永居資格。
外國人因外交、公務事由在中國境內逗留永居期間,不得申請永久永居資格。
第十一條外國人為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屬于下述情形之一的,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或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推薦,可以申請永久永居資格:
(一)為中國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做出突出貢獻;
(二)在中國境內從事公益活動,為中國公益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
(三)為推動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做出突出貢獻;
(四)為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在經濟、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領域取得國際公認杰出成就的外國人,可以直接申請永久永居資格。
第十三條因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須要引進的外國人,屬于下述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永久永居資格:
(一)國家重點發展的行業、區域引進并經主管部門推薦的急需短缺人才;
(二)國家重點建設的高等中學、科研機構引進并推薦的助理院長、助理研究員以上職稱的學術科研人員,以及其他高等中學、科研機構引進并推薦的院長、研究員;
(三)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以及國外著名企業引進并推薦的中級經營管理人員、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按照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取得永久永居資格的外國人推薦的專業人才。
前款所列推薦單位和個人應該開具真實、可靠的推薦信函,對引進事由及推薦對象相關資質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應該與外交、發展變革、教育、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文化、衛生健康、體育等國務院有關部門構建會商機制,就本細則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具體標準等進行會商。
第十五條外國人依法在中國境內工作,屬于下述情形之一,且納稅記錄和信用記錄良好的,可以申請永久永居資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則從國際著名院校結業,在中國境內工作滿七年,其間實際永居累計不多于一年;
(二)在國家重點發展的行業、區域連續工作滿七年,其間實際永居累計不多于一年,薪水性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員工平均薪資的四倍;
(三)在中國境內連續工作滿四年,其間實際永居累計不多于二年,薪資性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員工平均薪資的六倍;
(四)在中國境內連續工作滿八年,其間實際永居累計不多于四年,薪資性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員工平均薪資的三倍。
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薪水性年收入為最低標準,具體標準由國家移民管理部門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六條外國人根據外商投資法律的規定,以自然人身分或則作為控股股東的企業投資,屬于下述情形之一,且連續兩年投資情況穩定,納稅記錄和信用記錄良好的,可以申請永久永居資格:
(一)在中國境內投資折合人民幣一千萬以上;
(二)在國家推行外商投資鼓勵舉措的區域投資,投資數額、納稅金額和聘雇中國公民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
(三)在中國境內籌建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效益明顯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推薦的。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具體標準由國家移民管理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十七條外國人有家庭團聚須要,屬于下述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永久永居資格:
(一)配偶為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或則永久永居外國人,婚前已在中國境內與配偶共同生活兩年,且每年實際永居累計不多于九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滿十八周歲的孫輩投奔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籍父親或則在中國境內永久永居的外國籍媽媽;
(三)年滿六十周歲,在境外無旁系親屬,投奔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籍旁系親屬或則在中國境內永久永居的外國籍旁系親屬,已在中國境內連續永居三年,且每年實際永居累計不多于九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第十八條外國人符合本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申請永久永居資格的,其配偶和未滿十八周歲的孫輩可以同時申請永久永居資格。
第十九條外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須要在中國境內永久永居的,可以申請永久永居資格。
第三章審批和管理
第二十條外國人申請永久永居資格,應該向永居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如實補報申請信息,遞交本人證件或則其他國際旅行護照、符合規定的相片和申請材料,按規定接受面談,并存留指紋等人體辨識信息。
根據本細則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申請永久永居資格的,不受永居地限制,并可以直接向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根據國家移民管理部門的委托,受理外國人永久永居資格的申請。
外國人申請永久永居資格的手續和材料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該受理并開具受理存根。申請材料不齊全或則不符合規定方式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該當場或則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須要履行手續和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并進行登記。
對根據本細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永久永居資格的,優先受理。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該認真核查申請事由的真實性以及申請人的國籍、信用記錄和在中國境內工作、生活等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該給以協助配合。
第二十三條外國人永久永居資格的審批時限最長為一百二三日,自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之日起估算。
等待配額的時間不記入審批時限。
第二十四條對符合條件的外國人,由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批準永久永居資格,并簽發外國人永久永居身分證。
外國人永久永居身分證是永久永居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身分證明。永久永居外國人可以憑該證證明身分從事相關活動,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第二十五條外國人永久永居身分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本人相片、永久永居身分號碼、發證機關、證件有效期等。
外國人永久永居身分證的樣式,由國家移民管理部門規定。
第二十六條外國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應該做出不予批準永久永居的決定: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或則未依照規定提供申請材料;
(二)患有嚴重精神障礙、傳染性肺結核病或則可能對公共衛生導致重大害處的其他傳染病;
(三)可能害處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四)在申請過程中弄虛造假;
(五)不能保障在中國境內生活所需費用;
(六)不適合在中國境內永久永居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永久永居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境內實際永居時間不得多于三個月。
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滿足前款永居期限要求的永久永居外國人,經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批準,并報國家移民管理部門備案后,可以適當增加永居期限要求。
第二十八條外國人永久永居身分證有效屆滿或則登記事項有變更的,持護照人應該在護照有效期期滿前三十日內或則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三三日外向永居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換發。
外國人永久永居身分證被毀、遺失、被盜搶的,應該及時向永居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補發。
第二十九條外國人永久永居身分證換發、補發申請符合受理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該受理并開具有效期不超過三三日的受理存根,在受理存根有效期內做出是否批準換發、補發的決定。
在外國人永久永居身分證換發、補發期間,永久永居外國人憑受理存根在中國境內合法永居。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按照工作須要核查永久永居外國人在中國的實際永居時間、居留地、國籍變更以及在中國工作、生活等信息的外國人永久居住管理條例,有關單位和個人應該給以協助配合。
第三十一條永久永居外國人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應該取消其永久永居資格,宣布其持有的永久永居身分證作廢:
(一)對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導致害處的;
(二)被處驅逐出境的;
(三)弄虛造假侵吞在中國境內永久永居資格的;
(四)在中國境內永居未達到規定時限的;
(五)不適合在中國境內永久永居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繳獲外國人永久永居身分證:
(一)被批準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
(二)永久永居資格外國人死亡的;
(三)外國人永久永居證被宣布作廢的。
第三十三條外國人被取消永久永居資格的,三年內不得再度提出申請。
第三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永久永居外國人的個人信息,應該依法給以保密。
第四章服務和待遇
第三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該將永久永居外國人列入常住人口服務管理體系,按照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實際須要,為永久永居外國人提供通用語言文字培訓、國情常識、法律新政咨詢等社會融入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該積極引導和規范永久永居外國人所在單位、社區和相關中介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為永久永居外國人提供社會融入服務。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該按照本部門、本地區實際情況,逐漸加快永久永居身分證社會化應用,為永久永居外國人憑外國人永久永居身分證在中國境內代辦金融、外匯、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住宿登記、財產登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等事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條永久永居外國人的入境安家物品根據海關對移居乘客有關規定申領。居留外國人自入境之日起,永居時間不滿三年,又出境移居的,其免稅攜運入境的安家物品應復運出境或則向海關補稅。永久永居外國人的其他入出境貨物、物品通關事宜,參照市民游客規定申領。
永久永居外國人出入境時,可以從中國公民專用通道通行。
第三十八條永久永居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免辦外國人工作許可,并可依照有關規定出席職稱評審、職業資格考試和政府籌建的自然科學、技術創新類獎勵的評比。
第三十九條永久永居外國人根據中國稅收法律法規以及中國對外結成的有關稅收的國際條約、協定的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納稅義務。
永久永居外國人對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收入,依法納稅并根據規定在稅務部門出具稅收證明或完稅賬簿,或則代辦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后,可以根據規定兌換外匯匯往境外。
第四十條永久永居外國人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訂購自用、自住商品住房。
永久永居外國人可以根據住房社保管理有關規定繳存和使用住房社保,離開繳存地時,可以根據規定申領住房社保的提取或轉移手續。
第四十一條永久永居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的,根據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出席各項社會保險。在中國境內永居但未工作的,可以根據永居地相關規定出席城鄉市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市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四十二條適齡永久永居外國人或隨遷的未成年孫輩可以在中國接受義務教育外國人永久居住管理條例,不繳納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四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該按照本地區實際情況,擬定建立配套舉措,保障本地區內永久永居外國人在出席社會保險、購買自住自用房以及本人或隨遷的未成年孫輩接受義務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永久永居外國人的其他待遇事項本細則未規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