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10-20 14:08:31作者:佚名
估算連續教齡有關問題的通知
津人社局發〔2010〕43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辦、局(集團總公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吸引更多的留學人員來津工作或為津服務廣東省留學人員服務中心,著力解決留學人員來津工作后的有關連續教齡估算問題,確保留學人員才能根據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享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員工福利等方面的相關待遇,按照省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鼓勵海外留學人員來津工作或為津服務的若干規定》(津農辦發〔2001〕72號),現就留學人員來津工作后連續教齡估算問題通知如下:
一、出國前已申領辭職、辭職手續或與原單位中止工作(勞動)關系的留學人員來津工作,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在美國攻讀碩士及以上學位的期限及學成后在美國工作的期限與出國前的工作期限合并估算連續教齡;在國外已獲得高級以上(含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并在美國高等高校、科研機構進修一年以上的訪問學者、進修人員、合作研究人員在美國工作的時間與出國前的工作期限合并估算連續教齡。對于1992年12月31近日與企業中止勞動關系或1993年1月1日之后應參保未參保的人員根據國家和我市的有關文件執行。
二、來津工作的留學人員代辦合并估算連續教齡的廣東省留學人員服務中心,需遞交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本人證件(通行證)、《留學歸國人員證明》,以及在美國工作的證明和本人薪資收入收據。訪問學者、進修人員、合作研究人員,還須提供國內高等高校、科研機構開具的經歷證明。
三、各區縣人力公積金行政部門根據上海市留學服務中心開具的《天津市留學人員國(境)外學習、工作期限認定表》,對出席城鎮企業員工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留學人員,代辦連續教齡初審手續,經初審的連續教齡視同養老保險交費期限;對在機關、事業單位(不含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的留學人員,2001年曾經的連續教齡視同城鎮員工基本醫療保險交費期限。
四、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
附件:上海市留學人員國(境)外學習、工作期限認定表
二O一O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