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5-08-26 16:05:38作者:佚名
引言部分的規定,跟合同里其他條款比起來,有個別的地方不太一樣。
本文著重闡述相關規定的標準格式,說明開篇段落的基本寫法,同時強調編寫和審核此類內容時需要關注的關鍵點。
鑒于、引言條款的含義
合同首部常見表述:
示例1:
鑒于:
甲方與乙方在×年×月×日簽署了《××合同》,該合同被稱為“原合同”。
2.因××,甲乙雙方擬以本補充協議對原合同進行修訂。
現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對原合同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示例2:
該支付機構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具備法人資格和相關業務經營資質,而該金融機構則是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具有相應資質的金融單位,為了共同進步并提升對客戶的服務水平,經過雙方平等自愿的協商,就電子支付合作的相關事項制定了以下協議。
示例3:
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互幫互助的基礎上,經過友好溝通,就彼此合作的相關事宜,制定了以下條款,雙方需要共同遵守。
示例4:

甲乙雙方依照《民法典》合同部分、《廣告法》以及相關法規,經過公平自主溝通,就廣告宣傳合作達成此協議。
為便于討論,現將上述表述分為兩類:
引言部分就是前面示例三和示例四所展示的內容,在某些書籍里,"引言"這個名稱也被稱作"前言"。
2.鑒于條款。即上面示例1、2。
其實,示例1、2的鑒于條款中的最后一句就是 “引言條款”。
鑒于條款的要點
關于條款是否具備正式合同條款的法律效力,目前尚存疑問和爭議
根據規定,這個條款最初源自英文文本,主要說明協議簽訂時的具體情況,所以在跨國協議中較為普遍,國內協議里偶爾也能見到。
我國現行法規沒有針對“鑒于條款”設立單獨條款,實際操作中主要指協議主體內容之前的若干說明性文字,但排除了標題和當事人信息,這些文字有時稱作導語或開場白,通常在文字開頭加上“鑒于”二字。鑒于條款并非協議必須包含的部分,相當數量的協議中看不到這類條款。
在現行國內法律框架下,條款是否具備等同于合同主體部分的法律地位,這個問題至今還沒有明確的答案。
按照通常國際通行做法,鑒于部分對于簽約各方并不具備法律效力,在司法審理或爭議解決場合,審判官或仲裁者若依照國際通行做法來評判鑒于部分的法律地位,便或許會認定該部分不具備法律約束力。司法實踐中確有判例確認鑒于條款的效力,例如青海森鑫房地產開發公司與韓某玥、韓某蘭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在二審中的判決,還有三聯商社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山東三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提起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
案例君:
青海森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韓某玥、韓某蘭之間發生房屋租賃合同爭議進入第二審程序【(2017)青民終33號】,青海森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稱作甲方,韓某玥、韓某蘭則被稱為乙方,雙方簽署了《租賃合同》,合同開頭說明:甲方是森鑫會所的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人,相關工程和建筑已經通過建設單位、消防機構的檢查,乙方是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擁有經營管理的資金和條件,現在雙方經過商議,決定由乙方租賃甲方提供的會所二樓和三樓場地及設備,用于開展商業服務。[]
一審法庭審理后確認,雙方簽署的《租賃合同》中清楚注明該建筑工程和建筑物已經建設監督機構、消防安全單位驗收合格,森鑫公司本應向韓某玥、韓某蘭提供能夠滿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租賃物品,也就是適合韓某玥、韓某蘭開展商業活動的條件,同時應當完成租賃物品的初步消防安全檢查,韓某玥、韓某蘭則負責室內裝修的后續消防安全驗收,然而直到本案開庭時,森鑫公司仍未完成初步消防安全檢查;韓某玥、韓某蘭雖然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備了二次裝修的設計方案,但對于所租賃的物品是否通過初步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未履行應有的關注責任,也未及時與森鑫公司協商溝通,就進入室內進行裝修并使用租賃房屋,并且在未獲取天驕KTV合法經營許可的情況下,自行開展經營業務,因此遭到文體局處罰和停止營業,被公安機構要求限期改正,被消防機構處以罰款,最終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執行。森鑫公司承擔首要責任,韓某玥、韓某蘭承擔次要責任,合同終止所引致的相關損失,雙方需依據各自的過失程度進行劃分承擔。

森鑫企業提出申訴,指出《租賃合同》開頭的部分僅是引言性質的內容,并非房屋租賃協議中的核心條款,不具有對簽約雙方的約束作用。
二審法庭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共同意愿的體現,合同里約定的內容對雙方都有約束作用,尤其是合同開頭的條款是整個契約的綱領,只有綱領里基本原則和核心事項的明確,才能形成具體條款的約定。所以,合同開頭的條款屬于合同的整體框架,對簽約各方都有約束力。
在三聯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起訴山東三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一案中【(2011)魯民三終字第158號】,山東三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三聯集團)作為許可方,與鄭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團)(簡稱鄭百文公司)作為被許可方簽署了《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合同初始部分主要闡述了以下要點:首先,三聯集團是“三聯”服務商標(即第xxx號“三聯”服務商標)的合法權利所有者;其次,三聯集團是鄭百文公司的最大股東,長期以來對鄭百文公司的發展提供了重要支持。”
一審法院審理后確認,合同首部“鑒于”部分第一條款清晰界定了合同核心內容,具體為第xxx號“三聯”商標的運用權。第二條款則闡述了締結合同的緣由與宗旨,說明三聯集團作為鄭百文公司的控股股東,一直對其經營給予大力扶持。鄭百文公司無代價取得“三聯”商標的使用權,根本原因在于三聯集團旨在通過控股與支持,促進鄭百文公司的發展。同樣地,“三聯”商標無代價移交給三聯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前提是三聯集團對該公司有控制權。當三聯集團持有的三聯商社的股份被法院強制處置,且失去最大股東身份時,相關合同中“鑒于”部分第二點的條件便不再成立,合同目標也無法達成。所以,三聯集團將“三聯”商標給予其他方,這種做法沒有問題。三聯商社主張三聯集團不得把“三聯”商標移轉給其他方,而應轉給三聯商社的訴訟主張,既無事實基礎,也缺乏法律支撐。
三聯商社提出申訴,指出涉案協議的“前言”部分,系對協議參與方身份及權利義務的描述,如同導語、開篇,乃協議等文書撰寫的慣用格式,并非協議的附加條款,對協議各方無實質性的限制作用。
二審法庭認定,雙方爭論的核心議題是:三聯集團有無義務無償將“三聯”商標讓渡給三聯商社。而處理這一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解讀涉案《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中的“前述”部分,也就是“三聯集團身為鄭百文公司最大出資方”這一表述,是否構成合同附加的條款。二審法庭確認,須把“三聯集團為鄭百文公司的主要出資方”當作相關協議的附加條款,三聯集團名下的股份遭到拍賣,導致其不再是三聯商社的首席股東,三聯集團將帶有“三聯”字樣的商標權移交給非關聯方,這一行為并無不妥,將“三聯集團作為鄭百文公司的首要控股股東”看作是相關協議中的前提條件,更契合協議的表面表述以及協議的宗旨與背景,這樣的裁決更加符合誠信與公正的基本準則。
從爭議解決方式考量,依據自身利益確實能夠積極爭取認定相關協議條款具備法律約束力,并且存在成功的機會。但從合同訂立審核層面出發,考慮到條款的有效性存在不確定性,應在協議簽署前設法完善相關內容,以防止產生無謂的糾紛。
條款在合同理解及事實核對時或可提供幫助,其效用體現為:
(1)用于解釋合同目的
說明合同含義,就是說明合約文本,若其中文字或某項條款存在兩種理解,需選用最契合合約宗旨的說明方式。說明合約時,必須符合雙方期望達成的目標,倘若雙方表達意愿的文本內容彼此沖突或含糊不清,應借助說明使其清晰,從而契合雙方期望達成的目標。這類條款能夠直接或間接地揭示合同訂立的真實意圖,對于準確理解合同目的十分關鍵,也有助于深入探究雙方當事人內心的真實想法。
合同的目標,涉及《民法典》第563條中提及的“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解除權”,同時關聯到《民法典》第584條中說明的“明確預期可得利益損失”。
(2)鑒于條款中載明的事實可起到確認事實的作用
由于協議條款經常用來說明本協議簽署前各方已經達成的合同內容,屬于客觀描述,因此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在陳述事實方面,此類條款還發揮著如下作用:
若某方在合同開場白里提供了虛假信息,足以動搖合同締結的根基,另一方能夠據此理由指控對方存在欺詐行為,并進而向法院申請廢除該協議。
b. 倘若合同內容涉及標的物的實際特征、所有權情況,尤其是缺陷問題,并且有明確說明,通常可以看作是有效的告知。

c.鑒于條款中敘述的背景事實可以成為合同情勢變更的依據。
要指出的是,在此情形下,條款的性質是起補充作用的,并非主要依據,與普通合同中的正式條款不同。通常,條款用來陳述背景情況是恰當的,但由于其內容本身有局限,無法像合同里的承諾與擔保條款、違約后果等條款那樣補充協議英文,起到直接明確的效果。
3.鑒于條款的起草與審查
根據條款的擬定與審核關鍵在于“條款的法律地位值得商榷”這一核心觀點。合同擬定與審核的根本意圖是為了防止當事人未來產生糾紛,所以不適合用“法律地位不確定的引言句”來陳述關鍵的權利義務關系。具體而言,條款的擬定與審核要點涵蓋:
在訂立協議時,不應該在開頭部分明確列出詳細的雙方責任事項,特別是那些核心的責任事項。
所指的“具體權利義務條款”,既包括當事人各自的權利、責任條款,也涵蓋陳述與保證、先決條件、合同生效條件、合同目的(尤其是具體應用場景)、合同標的等要素。如果鑒于條款里包含這些內容,就需要移入合同主體部分,或者在合同主體部分對這些內容做更清晰的約定。
當事人若在協議條款中涉及關鍵信息的告知,且這些信息關乎合同雙方的權利與責任,那么這些內容應被納入正式合同文本,可以歸入聲明與保證部分。
鑒于條款能夠說明合同意圖和背景情況,不過這種效果比較隱晦,也不夠清晰。當合同意圖(或標的物的應用情形、具體要求)比較特殊時,最好在合同主體部分單獨寫清楚(比如著重說明交貨時間、使用條件等)。如果碰到合同終止、預期收益補償這類問題,應該努力明確終止的依據、預期收益補償的界限和計算方法,不能單憑鑒于條款來界定。
合同條款里或許會提及標的物,不過,要是涉及標的物的關鍵特性、所有權歸屬或缺陷情況等關鍵信息,就必須移到合同主體部分的標的條款里,進行詳細闡述。
例如下列鑒于條款:
鑒于:
甲方作為××高速公路的承建主體,依據××以及相關規劃性文件,具備出租該高速公路沿途加油站用地使用權的正當權利。
乙方為一家具備成品油零售資格的商家,有意租賃××高速公路所有路段上的加油站站點的土地使用權,目的是建造加油站,甲方則同意將這高速公路所有路段的加油站站點土地使用權提供給乙方使用。
就相關加油站站點租賃事宜,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署本合同。
必須認識到前述兩項條款具有關鍵作用。站在對方角度,由于規定允許不進行變更。不過,關于第一項,需要在協議主體部分設立“甲方聲明與承諾”條款,明確“甲方證實具備批文且擁有出租資質”,同時需思考若聲明不實可能引發的違約后果。在租賃條款方面,需要明確指出所租賃的是整個加油站網絡的所有站點,并且在違約責任部分詳細說明;同時,必須清晰界定加油站的地理位置和具體數量,并且規定甲方不得將任何站點轉租給第三方。

事實上,從合同擬定與核查的層面來看,為了防止糾紛,完全可以認定“開場陳述部分沒有約束力”。換言之,所有關鍵事項,都應當寫入合同主體條款里面。
合同若無特殊情形需說明補充協議英文,可省略開場白部分;即便設有開場白,從條款安排方面看,其文字宜精煉。
通常情況下,鑒于部分對于這種情形很有用:當雙方在簽署本協議前后,已經訂立了若干與之相關的其他文書時,有必要在本協議開頭加以交代。譬如訂立抵押合同之際,可以在鑒于部分提及主合同的相關狀況。即便如此,此類信息也完全可以置于合同主體部分加以表述。
因為條款里不適合單獨列出定義和說明部分,那樣會使鑒于條款變得過于繁瑣,不過像“甲方、乙方在×年×月×日簽署了《××合同》(簡稱為原合同)”這類簡寫是允許的。
關于引言條款
1.引言條款的構成
如果進一步拆分,可以發現,實務中的引言條款大致有4個部分:
引言條款的構成
這段文字是開頭部分最復雜的部分,只是沒有“鑒于”這一項而已。實際上,開頭部分可以很簡單,比如: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協商,最終簽訂了這份合同。
按本文推薦的體例,簽約時間與簽約地點不放在引言部分。
2.引言條款多數情況下是一句套話,只需簡單的一兩句話即可
缺少導語,標題與合同主體部分直接銜接正文條款,這種編排方式不影響雙方權利義務的界定,但會顯得不夠嚴謹和周全,加入引言部分更為恰當。
如果是比較詳細規范的合同,則引言條款也可以相應詳細一些。
3.如果有“針對事項”,則應當簡練而準確

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咨詢業務事宜,不必在此處填寫項目內容,因為合同主體部分已有詳細說明起步網校,這樣可避免當事人重復錄入信息。
4.有的合同會直接將引言作為合同第一條
依照本篇倡導的規范(亦是普遍遵循的準則),須將導言部分置于契約核心條款的上游位置。
5.引言中可以不寫法律依據,如果有,應與合同適用的法律相符
通常而言,只需要在引言部分提及《民法典》以及相關法規,或者完全省略法律基礎。
通常情況下,非涉及外交關系的契約,是否清楚列出法律基礎,并不關乎法律的具體執行方式。司法部門及仲裁單位,會參照契約的性質,以及其中規定的責任與權利,自行決定采用相應的法規條文。
少數情況下有一些特殊注意事項: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等,是按照《勞動合同法》來執行的。如果雙方明確不是勞動關系,就不應該用“按照《勞動法》”或者“按照《勞動合同法》”,而應當用“按照《民法典》”。
當事人打算不適用某些法律于本合同,那么法律依據部分就無需包含這些法律。不過,若該合同實質上屬于這些法律的管轄范疇,即便沒有明確列出,這些法律依然可能被適用。
影視作品當中物品的顯性展示,在現行法律條文中并未被明確定義為廣告行為,相關方對此也不希望按照廣告法來約束,因此在協議開頭部分,不適合加入提及《民法典》與《廣告法》的條款,這樣會引發潛在的法律問題,應該將《廣告法》或是其他相關廣告性法規的名稱刪除掉。
文中注釋及說明:
呂立山、江憲勝所著《合同與法律咨詢文書制作技能》,由法律出版社于2007年出版,相關內容見該書第68頁。
《民法典》第563條明確指出:存在某些特定狀況時,合同雙方可以終止合作關系,具體情況包括,當遭遇無法預見且無法克服的客觀障礙,導致合同宗旨無法達成;或者某一方在合同到期前,通過言語或實際行動清楚展示將不會履行核心義務;又或者某一方未能按時完成關鍵任務,即便經過提醒,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改正;再者,某一方拖延履行責任,或是做出其他違背約定的行為,以致合同目的無法達成;最后,還包括法律所列舉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存在的義務為對象的非固定期限協議,參與者能夠隨時終止協議,不過必須在適當時間以前告知另一方。
《民法典》第584條有明確說明:如果一方沒有完成合同責任,或者完成的責任不符合規定,導致另一方受損,那么賠償的金額應該和違約造成的損失相當,這包含合同正常執行后能得到的收益;不過,這個賠償不能超過違約方在簽訂合同時想到的或者應該想到的,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