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11-25 08:14:43作者:佚名
#頭條新聞創作挑戰#
紙上法律
對于債權人來說,一些老債務人實在令人厭惡:一方面拒絕履行生效判決、轉移資產、抗拒法院執行;另一方面,他們安排孩子就讀高收費的私立學校(即“貴族學校”或“國際學校”)。
上述情況并不少見,筆者最近也遇到過。
法律對此沒有限制嗎?
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干規定(2015年修訂)》第三條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成都十大貴族學校,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工作所必需的非生活消費行為:(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執行法院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情況屢見不鮮。送達被執行人的《限制消費令》也會提示“不得安排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實踐中的法律
但執行效果卻遠不理想。
一方面,老賴會聽話嗎?
如果人家敢拒絕履行判決,怎么能主動安排孩子退學轉學呢?
另一方面,執行法院是萬能的嗎?
畢竟法院不是老賴的親友,很難全面了解他的家庭情況;法院沒有大量的人力和三頭六臂來調查每個被處決者的各個方面。
可以說,上述限制老賴的規定在司法層面是閑置的。
2018年中國十大最具影響力訴訟
在此背景下,率先啟動該條款的法院和案件,勢必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與往年一樣,多家法律領域領先機構聯合發布了2018年中國十大影響力訴訟案。第五件是“限制失信人蔣某某子女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案”。 ”
在這種情況下:
2016年11月,四川省邛崍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蔣某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但拒絕履行,構成失信行為,將其列入失信人員名單須予執行。
2018年7月,邛崍法院對江某發出限制高消費令。第(7)條明確限制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2018年8月,執行法官接到線索稱,江某拒絕表演后,其子女就讀于成都市金牛區一所高收費民辦小學。年費高達數萬元。經查,費用均由江某支付。支付。
隨后,邛崍法院限制江某子女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并向成都市金牛區教育局及涉案民辦學校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請求協助限制江某子女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學校。與所在教育部門溝通協調,在新學期開學前將姜某的孩子轉入公立學校。
對于該案的價值,主辦方評論道:
“本案執行過程中,考慮到‘堅守法律底線’、‘保護合法權益’的價值觀。一方面,限制被執行人子女一方面成都十大貴族學校,教育部門聯合轉入公立學校,在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同時,也保障了被執行人子女的受教育權,實現了統一。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該案例為其他地區類似案例的實施提供了可操作的模式,具有明顯的示范效應。隨后,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成都市雙流縣人民法院等法院也紛紛效仿,對類似案件被執行人的子女發出限制令,禁止其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 ”
律師調查令
對于上述案件,細心的讀者可能會有一個疑問:執行法官是如何得知被執行人子女就讀私立高收費學校的線索的?
可以想象,是申請執行人提供的。
一般來說,如果被執行人早年就安排孩子出生在國外,即使目前在國內讀書,他的教育路徑也會與大多數孩子不同。未來他會經常去國際學校讀書,出國留學。這時,申請執行人需要查明其就讀的具體學校并向執行法院提供。
但申請執行人通常并不了解這些細節,一般來說,到了執行階段,被執行人都比較低調,很難獲取相關信息。
真的有必要每天早晚到被處決的人家門口跟著嗎?
除非有很深的恩怨,申請執行人一般不會做出這樣的事情,而律師更難做到。
司法部門也意識到了困難,廣東高院針對這一問題提出了解決方案。
2020年4月20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限制消費及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若干問題的解答》公布。第十六個問題是:“人民法院限制被執行人及其子女上學的高額費用。”上私立學校要注意什么?
答案:“1.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件執行的需要,可以直接或者下達律師調查令,請求教育部門或者有關學校協助查詢被執行人就讀的學校名稱或者其/她的孩子、入學時間和父母狀況。信息和聯系方式等信息,或獲取學雜費、住宿費等費用支付信息或信息。”
以上是個好消息,意味著問題可以通過律師調查令得到解決!
有了法院出具的律師調查令,申請執行人的律師可以直接向當地教育局調查取證,查出老人安排孩子就讀哪所國際學校。教育局出具的材料不僅證據有力,而且不會對律師執業構成任何風險。
什么是“高收費”私立學校?
民辦學校很好理解,但“高收費”民辦學校該如何認定呢?
廣東高院上述答復回應稱:“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所在城市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會同教育、物價主管部門確定高收入人群名單。” ——對轄區內民辦學校收費并向社會公布。”
筆者尚未找到廣東省轄區內法院公布的高收費民辦學校名單。
那么,法院如何認定個案中的“高額費用”呢?
在(2020)粵01執一710號執行異議案裁定書中,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首先在“本院觀點”部分對什么是“高額收費”進行了解釋:“本院認為,高額收費是指超過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生活、經營所需的消費限額,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當地最低收入水平和被執行人的情況。據此,人民法院有權對被執行人及其家屬除生活必需品以外的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限制家庭生活必需品以外的消費,應該是這個規定的應有之義。”
再結合本案的討論:“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被執行人李某江的兒子李某某就讀的廣州市番禺區xx學校的學費,達到72,600元/年(走讀生),寄宿生的學費更高,達到82,900元/年,這個收費標準也是私立中很高的收費標準之一。廣州各區初中的收費標準明顯高于廣州普通民辦學校。
同時,收費標準也超過了廣州市統計局公布的2019年廣州市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5052元的標準,也超過了2019年廣州市城鎮常住居民的人均消費支出。全年增加45049元。其中,廣州市教育文化娛樂支出占常住居民消費支出的比重為13.6%,標準為6126.66元。
被執行人李某江至今未還清拖欠申請執行人梁某明的錢,而其子女則在私立學校上學,學費高昂。這對于申請執行人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 ”
由上可見,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參考的標準不僅是“當地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45049元,更重要的是“教育文化娛樂支出比重” ,即人均每年6126.66元!
以此推算,涉案學校的收費已超出參考值十幾倍,顯然是“高額收費”。
老人與配偶“假離婚”有用嗎?
一些當事人在評估應訴風險時,就已經預感到自己未來可能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這個時候,他們最關心的不是自己的名譽,而是孩子能否繼續在國際學校讀書。
當事人還可以進一步思考:我提前和配偶假離婚,讓配偶交學費怎么樣?這樣一來,就算我上了黑名單,大概也不會影響孩子的學業吧?
這種思路不能說完全沒有道理,但在司法層面卻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一方面,根據法律規定,老賴即使與配偶離婚,也只是解除夫妻關系,而不能解除親子關系。作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子女,按照法律規定,他們仍然不能就讀私立高收費學校。
例如,在(2019)川0503司法案第46號中,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認為:“對于異議人姚某主張袁某某的私塾款系其個人資金,袁某某的理由是:為何就讀私立學校的行為與被執行人袁梅無關,本院認為,作為被執行人袁某的兒子,袁某某和袁某的父子關系是無法割斷的。袁某某在限制消費令生效后就讀民辦高收費學校的新行為與袁某脫不了干系。他認為,對于袁某某就讀私立高收費學校的行為,本院不會采納與袁梅無關的意見。袁xx在成為未成年人之前網校頭條,一直是袁、姚的孩子,在祖國未成年。”
另一方面,廣東高院此前的答復提出了不同的觀點:“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的子女沒有支付高額私人費用,被執行人的財產屬于學校,請求解除限制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但筆者尚未找到引用廣東高院規定并成功撤銷相關執行通知書的司法案例。
強化善意、文明執行
俗話說“百害而無一利”,這一傳統也體現在工作的執行上。
法院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是為了防止被執行人不當減少財產,侵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限制被執行人的合法權利。接受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誠信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法發〔2019〕35號)第二十條規定:“準確認識對被執行人子女的限制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是指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超出正常收費標準的學校。它是私立學校,如果其收費不超過正常標準,則不屬于限制范圍。
人民法院采取該措施時,應當依法嚴格審查,不得影響被執行人子女接受正常教育的權利;新聞媒體對人民法院采取的措施有誤報道、曲解的,應當及時作出回應、澄清。
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后決定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的,應當與被執行人子女及學校做好溝通,盡量避免發生不利后果。對被處決者子女的影響。 ”
上述廣東高院的答復也體現了“文明執行”的理念:“實踐中,為了保障被執行人或其子女的受教育權,人民法院除了發出通知書外,向被執行人所在地學校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的,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通知書。 被執行人或者其子女戶籍所在地、學校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各地將下發協助實施通知書,以便兩地教育部門可以及時了解并協調學生的學位情況。
從溫和執行、和諧執行的角度出發,對被執行人及其子女的畢業年級不做任何限制。 ”
寫在最后
在執行案件中,不僅需要通過查封、凍結、拘留等“硬手段”直接控制和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而且面對更加困難的被執行人,還有必要限制高消費(包括限制孩子上國際學校)。通過“軟控制”來威懾和突破他們的心理防線。只有軟硬措施并舉,才能更好解決落實難的問題。